,頌讚,銘箴,碑誌。這雖然比蕭統的分法簡單了,知道以總題包括細目;可是又免不了脫落的毛病,如林語堂先生所說:“……姚鼐想要替文學分十三體類,而專在箴銘讚頌奏議序跋鑽營,卻忘記了最富於個性的書札,及一切想象的文學(小說戲曲等)。”(《新的文評序》)不過,林先生所挑剔的正是這種分類法必然的結果:強把沒有一定形式的東西插上標籤,怎能不發生錯誤呢?再退一步講,就是這種分類不是專顧形式,而以內容為主,也還免不了混亂:到底文藝作品的內容只限於所選的這些題目呢,還是不止於此?況且這十三類中分明有詞賦一類,詞賦是有定形的。
曾國藩更比姚鼐的分類法簡單些,他把文藝分成三門十一類。他對於選擇文章確有點見識,雖與蕭統相反,而各有所見。蕭是大膽的把經史拋開;曾是把經史中具有文學價值的東西拉出去交給文學——《經史百家雜鈔》。他似乎也看到韻文與散文的分別,不過沒有徹底的明白。對論著類他說:著作之無韻者。對詞賦類他說:著作之有韻者。以有韻無韻分劃,似乎有形式可尋,但這形式是屬於一方面的,以無形式對有形式——以詞賦對論著。但是無論怎麼說吧,他似乎是想到了形式方面。至於到了序跋類,他便沒法維持這有韻與無韻的說法,而說: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這是由形式改為內容了。以內容分類可真有點瑣碎了:傳志類是所以記人者,敘記類是所以記事者,典志類是所以記政典者……那麼,那記人記事兼記政典者又該分列在哪裡呢?有一萬篇文章便有一萬個內容,怎能把文藝分成一萬類呢?況且以內容分類是把那有形式的詩賦也牽扯在泥塘裡,不拿抒情詩史詩等分別,而拿內容來區劃,這連詩形學也附帶著拆毀了。
那麼,以文人的觀點為主,把文學分為主觀的與客觀的,妥當不妥當呢?象:
(主觀的)
散文——議論文
韻文——抒情詩
(客觀的)
敘記文
敘事詩
(主觀的客觀的)
小說
戲劇
這還是行不通。主觀與客觀的在文章裡不能永遠分劃得很清楚的,在抒情詩裡也有時候敘述,在戲劇裡也有抒情的部分——這在古代希臘戲劇與元曲中都是很顯明的。況且,這還是以散文與韻文對立,我們在前面已說過散文在形式上是沒有與韻文對立的資格。
有人又以言情,說理,記事等統系各體,如詩歌頌讚哀祭等是屬於言情的,議論奏議序跋等是屬於說理的,傳志敘記等是屬於記事的。這還是把詩歌與散文攙混在一處說,勢必再把詩歌分成言情,說理,記事的。這樣越分越多,而且一定越糊塗。
那麼,我們應當怎樣研究文學的形式呢?這很簡單,詩形學是專研究詩的形式的,由它可以認識詩的形式,它是詩形的科學。散文呢?沒有一定的形式,無從研究起。自然小說與戲劇的結構比別種散文作品較為固定,但是,它們的形式仍永遠不會象詩那樣嚴整,永遠不會有絕對的標準(此處所說的戲劇是近代的,不是詩劇)。
我們為什麼一定要研究形式呢?有的人願對於這個作一種研究。但是這不足說明它的重要。我們應提出研究形式對於認識文學有什麼重要:一、文學形式的研究足以有助於看明文學的進展。請看Richard Green Moulton①的最有意思的表解(見下)。
由上表我們著出文學的起源是歌舞,其餘的文藝品都是由此分化出來的。這足以使我們看清文藝各枝的功能在哪裡:戲劇是重動作的,抒情詩是重音樂的……而且還足以說明文學形式雖不同,可是並非界劃極嚴,因為文藝都是一母所生的兒女,互有關聯,不能純一。
二、由文學形式可以認識文藝作品。Moulton說:清楚的明白外形是深入一切文藝內容與精神的最重要的事。他又說:假如一個人讀一本戲劇,而他以為是念一篇文章,一定是要走入迷陣的。他並且舉出證據,說明文藝形式的割裂足以損失內容的含義,如《聖經》中的主禱文,原來的形式是:我們在天上的父:
願人尊你的名為聖,
願你的國降臨,
願你的旨意實現,
在地上如同在天上。
可是在英譯本中,“在地上如同在天上”只與“願你的旨意實現”聯結起來。這樣割裂了原來的形式,意思也就大不同了。按著原來的形式,這最後的一句原是總承上三句的。
我們因此可以想到,不按著詞的形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