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4部分(2 / 4)

權勢的職位,對於大的家族聯合企業發動了進攻。

“財閥計劃”具有深遠的意義;要實現任何同“財閥計劃”一樣重大的日本經濟結構的改革(包括廢除控制協會和整肅實業界領導人物),都需要盟軍最高統帥部作出不斷的努力。財閥的證券移交,是由一個特設的委員會(證券調整清理委員會)來執行的,這個委員會有政府的重要財政機構的代表參加。這個委員會制定分配證券的程式,決定證券的比率,並監管證券的出售。基本上,它的任務是儘可能廣泛地銷售列在盟軍最高統帥部解散財閥計劃之內的各公司的證券。為了防止新財閥的產生,國會在1947 年4 月透過了一項法律,禁止私人對限制貿易進行壟斷,並規定了公平貿易的辦法。這項法律也禁止合併,禁止聯鎖董事會,以及禁止其他一些舊時財閥的特有做法。這項法律最後規定,按美國的“公平貿易委員會”的形式成立一個委員會,來執行新的法律,並制定約束全部工業的條例。到這一年的中期,這個委員會正式成立的時候,結構的改革也完成了,但有很多跡象表明,日本的實業家只是勉強地接受了這些改革,他們把這些改革視為對日本戰敗的懲罰。盟軍最高統帥部原來下令只解散五個最大的財閥企業,而改革計劃最後擴大到六十七個控股公司和三千六百五十八個子公司。實業家和金融家(包括那些被整肅的)對改革進行了抵制。事實上,只是在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堅持下,改革才取得了合法基礎。由於公眾對這個計劃既無熱情也無信心,所以到

1947 年年底,政府持有的全部證券只賣出了百分之二。

看來,想比較廣泛地分配這些公司的證券,這個目的能否達到,是很可懷疑的。

不久以後,美國相當迅速地改變了對“財閥改革計劃”的政策;在這一點上,很重要的是要記住:經濟改革於1947 年12 月達到了頂峰。在這以前好幾個月,美國曾向遠東委員會提出一份關於限制經濟力量過分集中這個全面性問題的檔案,供他們考慮。同時,盟軍最高統帥部促使日本國會透過了經濟力量過度集中限制法。這一法律要求解散一些大公司,這些公司規模太大,以致妨礙健康競爭的發展,或損害其他公司獨立經營同一類企業的機會。結果,不僅是財閥的企業,而且其他一些規模大到足以束縛貿易的公司,都遭到了解散。這個法律和美國在遠東委員會中的一些建議,都是以一個檔案為基礎的;

這個檔案以後以其檔案編號遠東委員會第230 號聞名。

當這個檔案的內容被人知道時,其中的建議遭到了美國財政界的嚴厲批評。因此,隨著新的一年的開始,美國不再督促執行改革計劃了。國會已經制定法律禁止財閥、大聯合企業和不公平的貿易做法。然而,由於不再受到盟軍最高統帥部要求進行改革的壓力,日本的經濟結構慢慢地又恢復了具有過去特點的許多形式。

第九節 社會發展

(一)引言

要想實現盟國在日本的目標,單是在國際事務方面、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進行改革是不夠的。社會的改革也同樣是當務之急。盟國關於戰後政策的基本檔案,如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書,都承認這一事實。這些檔案規定,應該採取具體的步驟來搞臭軍國主義,並懲罰那些把日本引入戰爭的不負責任的軍國主義者。所有的戰犯都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日本政府要掃清那些阻礙民主傾向發展的障礙。最後,要保障“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

(二)戰犯

同德國的戰犯一樣,日本的戰犯也分為兩大類,審判也分為兩種。

大部分戰犯是違犯了公認的戰爭法規的那些人。這一類日本陸海軍人員由軍事法庭審判,軍事法庭由受害國的代表組成。審判則在戰犯犯罪的國家分別進行。到1947 年中期,戰犯嫌疑犯名單上的人數共達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經定罪,因為他們對戰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第二類戰犯包括那些計劃過或參加過違反國際法或協議的經正式宣戰或不宣而戰的侵略戰爭的人,不論其職位高低。因為對他們的宣判是個國際責任,所以盟軍最高統帥部在1946 年1 月19 日成立了一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個國際軍事法庭在它的憲章中明確規定,該法庭有權審判那些在1928 年1 月1 日到1945 年9 月2 日期間犯下了“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及〕違反人道罪”的日本領導人物。這個法庭是由在投降書上簽字的那些國家加上印度和菲律賓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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