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規定是對菲律賓民族自尊心的一個打擊,因為在美國的菲律賓僑民並未獲得對等的權利。可是事情很清楚,美國對菲律賓的戰後恢復工作是否繼續提供援助,取決於菲律賓是否接受這項協議,因此,這項協議就這樣透過了。要透過准許美國在菲律賓經營企業的條款,必須對菲律賓的憲法提出修正案,這一點也引起了一些批評。雖然憲法規定任何憲法修正案須得到立法機關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才能透過,但事實上這項修正案僅以過半數透過了。
一般說來,人們有這樣一種感覺,那就是,雖然菲律賓已獲得政治上的獨立,但簽訂貿易協議的結果,將使它在經濟上從屬於美國。
在軍事問題上也要求籤訂一項協議。1945年6 月22日,共和國國會授權總統就美國在菲律賓保持軍事基地的問題同美國政府舉行談判。在菲律賓,人們對於有美國軍事設施和美國駐軍並沒有什麼反對意見,因為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可以減輕國防負擔。美國在1946年6 月26日透過第四百五十四號公法,確定其保衛菲律賓的意向,按照該項公法,總統被授權對菲律賓政府提供援助,以“建立和維護國家安全”,並安排“該國政府參加今後可能需要進行的防禦活動”。
菲律賓獲得獨立後,人們並不認為美國因此可以免除它對菲律賓的恢復工作給予援助的義務。這個國家先是在1941—1942年日本人驅逐美國軍隊的戰役中,以及後來在美國人重新佔領的期間,都曾遭受重大損失。而且,由於與非日本控制的地區交通斷絕,正常的貿易和經濟生活都遭到破壞。美國確認對於自己當時無力予以保衛的地區的恢復工作負有責任;1946年,美國國會授權“美國補償戰爭損失委員會”,以四億美元支付菲律賓的美國人和菲律賓人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國會還規定把價值一億美元的剩餘物資轉讓給菲律賓,並撥款一億二千萬美元,用於恢復和改善公共財產以及重要的公用事業,包括公路、橋樑、港口和碼頭、公共衛生和教育事業。
儘管美國所提供的援助是慷慨的,但許多菲律賓人仍覺得美國應對他們提供更多的援助。他們抱怨說,美國提供的總金額,還不到戰爭期間私人財產所受損失的百分之二十,不到公共財產所受損失的百分之十。另一方面,事情很明顯,沒有一個政府能對敵人的征服所造成的惡果承擔財政上的責任。
解決菲律賓與美國之間各個方面的關係,是在菲律306 賓的政治局勢日益緊張的氣氛中進行的。在菲律賓,戰爭所造成的後果和其他國家沒有什麼不同。那裡,和其他國家一樣,在不富裕的各階層中產生動亂的趨向日益增長,其中有些階層現在有一個有利條件,他們有軍事裝備和軍事機構。特別是在幾十年來一直是農民動亂地區的呂宋島中部,許多農民現在已經聯合起來,組成“菲律賓人民抗日軍”,在菲律賓的抵抗運動中發揮了主力作用。“菲律賓人民抗日軍”的力量來自農民動亂,但他們的領導人大多數是共產黨人。他們在整個戰爭期間堅決抵抗敵人,併成功地阻止了日本人佔領呂宋島中部。在他們所控制的地區內,“菲律賓人民抗日軍”
試行了經濟改革的措施。至少通敵者(即使不是其他人)的地產都被沒收,並分配給佃戶;而在其他情況下,為了糾正現行土地制度最壞的弊端起見,採取一種比過去的制度較公平的分配收穫量的辦法——按照過去的制度,收穫量的一半落入地主手中。一般說來,在這些地區,地主的權力已被摧毀。
這樣,戰後的菲律賓政府面臨著一個很麻煩的問題。被剝奪財產的地主咒罵“菲律賓人民抗日軍”為土匪,認為已實施的種種改革並無法律效力。可是,土地改革的呼聲很強烈。那些在戰爭期間生活上已有所改善的農民,不願在戰爭結束後放棄自己的利益。因此,美國軍隊在重新佔領的初期處於困難的地位。他們負責實施法律,維持秩序;他們不能贊助對財產實行強制性的沒收。而且,“菲律賓人民抗日軍”已經在他們所控制的地區內建立起自己的行政機構,而在共和國當局返回時,他們並無放棄行政權的表示。因此,美國軍隊和“菲律賓人民抗日軍”之間的關係處於緊張狀態。
奧斯梅納總統是支援改革的;他提出,佃戶應得到收穫量的百分之六十。同樣,羅哈斯總統也聲稱他本人是支援改革的,儘管他也指責“菲律賓人民抗日軍”謀求透過暴力取得權力。1946年7 月,總統與“菲律賓人民抗日軍”領導人之間開始進行談判。羅哈斯表示,他贊成佃戶應得到收穫量的百分之七十這一原則,如果佃戶負擔全部生產成本的話。他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