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5部分(3 / 4)

所慎重考慮過的意圖。可是英國政府還是決定不向聯總提出任何援助要求,而後來英國政府則不能提出救濟要求,因為第一屆全會作出決定,任何地區,“凡其政府擁有適當外匯支付手段者”,聯總不予以救濟。然而這後一規定還有更廣泛的影響,它要求希望獲得援助的政府接受一次“支付能力審查”,並使總署相信該國政府確實沒有支付能力。這一決定使得西歐大陸上所有國家都沒有可能得到聯總的援助。這些國家為了對抗德國人的佔領,凍結了它們在海外的資產,所以它們在國外擁有相當大的一筆可資利用的外匯,而且為了威望關係,它們也不願讓署長去審查它們的資產。那時它們尚未認識到這些資產與它們國家所需要的恢復及善後費用相比,是多麼不足。以後,所有這些國家都透過馬歇爾援助計劃獲得了大量的援助。

對“救濟物資需要付款的國家”,聯總沒有從事救濟活動的責任,但下述事項不在此限:(a)緊急救濟物資,(b)幫助不是所在國國籍的難民。此外,聯總還必須對付款國家提出的物資要求進行審查,並將審查報告提交聯合委員會;事實上聯合委員會對於物資的供應實行了非常嚴格的控制,聯總沒有必要去插手。英國的政治利益在於促使西方國家重新站起來,當證實聯總沒有可能援助這些國家時,對英國來說最恰當的辦法是由英國直接援助這些國家(多半要透過信貸去購買那些有可能獲得的物資),而不是把這筆錢花在對東歐的慈善援助上。因為,一旦禁止總署去援助西歐國家,法國、比利時、荷蘭與挪威就不再對聯總有什麼實際興趣了,而當初所設想的大部分將用於西歐的資金事實上將主要用於俄國的衛星國以及義大利、奧地利和希臘了。因此,那時看來非常合理的財務決定卻改變了總署工作的一切計劃,造成了這樣的局面,即把聯總的資金(大部分由美國、英國和加拿大捐助)用來恢復已變成潛在敵人的那些國家的經濟,而操英語的國家在西歐的朋友以及英國本身倒是一直在等待援助,後來終於由美國透過馬歇爾援助計劃向它們提供了援助。

如前所述,全會第一屆會議透過的第一批四十一項決議,成為聯總政策法規的最初構成部分。全會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事實上全會一共舉行了六次會議:

日期 地點 主席

1

1943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 新澤西州大西洋城 迪安·艾奇遜(美國)

2

1944年9月15…27日 蒙特利爾 萊斯特·皮爾遜(加拿大)

3

1945年8月7…25日 倫敦 吉爾賈·申卡爾·巴傑派爵士(印度)

4

1946年3月15…30日 大西洋城 蔣廷黻(中國)

1946年5月9日 華盛頓 蔣廷黻(中國)

5

1946年8月5…17日 日內瓦 安德斯·弗裡哈根(挪威)

6

1946年12月10…14日 華盛頓 亨裡克·考夫曼(丹麥)

臨時議程由署長準備;雖說中央委員會以及全會各個成員都有權提出議題,但它們卻很少這樣做,總務委員會往往會改變臨時議程,更動議題的討論次序,並決定哪些應包括在議程之內,哪些則不包括。從第二屆會議起,總署為全會設定了一個秘書處,由副署長郭秉文在1944年8月至1947年7月期間負責該處工作。全會的大部分工作是透過委員會而不是透過全體會議來進行的。

“出席全會的人通常是從各國政府主要負責人中遴選出來的;供應物資的主要國家還派了一批有資格的顧問陪同他們出席全會。”在後來的幾次會議中,美國和英國的主要代表們傾向於將愈來愈多的工作移交給下屬人員去辦。

全會的工作有:(1)討論署長的報告;(2)制定新的政策,這體現在以後透過的一系列決議中。

“在第一屆全會會議之後的五屆例會中透過的七十四項決議,涉及的範圍很廣,從一些小事,如批准聯總的鈐記,到一些重大的決定,例如把聯總援助範圍擴大到前敵國地區,規定第二次捐款並對聯總工作的時限提出建議。”

(三)全會所屬各委員會及其工作

全會中央委員會最初由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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