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開發商的合法權益;提出了建築通病與建築質量問題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提出了此類官司應以個案處理為妥……
我的這些觀點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強烈反響,全國十幾家主流媒體都給予全文轉載。同時,核心觀點引起了全國建築界、法律界專家的重視。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工委等部門都看到了這篇文章。輿論界、法律界依據文中的觀點進行重新評判。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把此案發回到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轟動一時的中國房地產界第一“冤案”終於結案,水落石出,為企業挽回了損失。
重大戰役的成敗往往取決於某些細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作出快速反應。企業要及時主動聯絡和配合媒體採訪,一定要把事實的真相和概念搞清楚,不能使它偏聽偏信,否則亂上加亂。公關策劃者的真實水平最能在“亂事”中顯現出來。處理公關危機的最高境界和職責就是要把企業的公關危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危機降到最低點,把損失最小化。
二 義烏269戶狀告開發商的背後
導讀:義烏269戶狀告開發商,購房者是大利還是大弊?
房價回落,炒房大戶聚集眾購房戶向開發商發難,269戶購房者狀告開發商全國罕見。
小區內私自成立了“訴訟辦公室”,包打、包贏、包獲巨賠的“三包政策”使許多購房戶捲進了無休止的漩渦之中。
以“樓房質量有問題”作為突破口,一時間沸沸揚揚。一起並不複雜的房地產糾紛案從地方鬧到了北京。
1992年,全國房地產業紅紅火火,各地開發商品房的熱潮方興未艾。此時,浙江義烏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義烏市土地管理局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份。該合同載明出讓的土地系義烏市賓王第二小區第一組團,面積為畝,1993年動工興建,1994年7…8月間陸續完工。
以初唐四傑、義烏大詩人駱賓王的名字命名的“賓王小區”靠近21世紀商貿城中心,由29個樓群組成,從戶型的設計到公共綠化區的安排,從城市的統一規劃到商業佈局的安排及周邊的環境,在當時和目前都屬上乘,自然吸引了大批購房戶。一時間,眾購房戶盯準了這片升值在望、地處待開發的黃金地段的住宅區:有的為購買這樣一套價格實惠、綠草茵茵的住宅而費盡心思,還有的頭腦靈活,花百餘萬一口氣“吃”進了5、6套住宅,期待不日轉手獲利。不久,住宅區內的所有樓房便售磬,共約八百多戶購房者以期房或現房的形式與義烏房地產公司簽訂了《義烏市商品房買賣交付合用合同》,相繼入住。
賓王小區在交付使用前都經過質檢部門的一系列嚴格檢驗,還有一幢被評為優良工程,其餘為合格工程。竣工後,時任義烏副市長的駱勝賓曾參觀了該小區,對這裡漂亮的建築群和綠化率佔%的優美環境特別讚賞,並要求管理好、使用好。
事隔一年半後的1996年1月,全國房地產市場疲軟,住房價格一路下滑,跌入低谷。同時,又有媒體披露各地質量不合格的房屋倒塌事件。於是,大眾對建築業的心理變得十分脆弱和敏感。習慣於用“經濟槓桿”衡量是非的極個別的購房戶,面對花了十幾萬鉅款購進的新房轉眼間價格就回落的現狀,心態極不平衡,特別是一口氣購進5、6套的大戶更覺得損失甚大,絞盡腦汁想方設法要求開發商彌補損失。“千年大計,質量為本”,質量問題是最有號召力和吸引力,也最容易在購房戶中產生共鳴。於是以“房屋質量有問題”為由,個別人在該住宅小區內利用各種形式,鼓動廣大購房戶向房地產開發公司“說理賠錢,討回公道”。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二十章 不打“輸不起”的官司(3)
聞知購房戶的意見後,義烏市委、市建委等領導高度重視,隨即牽頭幾次召集有關部門會議,聽取購房戶和開發商的意見。在幾次協調會上,徐副市長和市府辦城建委等有關領導明確表態: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問題,對於質量通病如滲漏、粉刷性裂縫等,該維修的維修,該整改的整改,並要求住房“代表”配合房地產公司做好回訪工作,以利於解決問題。在開發商主動組織人員予以修繕期間,購房戶“代表”則圍攻、謾罵維修人員,搶去維修工具,堅持要開發商給每家每戶賠錢。最後,由市委出面才得以協調。
基於“要解決問題就得賠款,一賠了之”的心態,購房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