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部分(4 / 4)

聚集眾購房戶幾次到房地產公司“評理”,要求賠款,提出只要每戶“賠”2萬元就可息事寧人。同時,組織人員到市政府上訪,赴省城申訴,以房屋質量問題及違約交付等十項請求為由,向省高階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為了取得勝訴、打蠃官司,購房戶“代表”緊鑼密鼓進行各方面的準備,並擬定了耐人尋味的《訴訟風險承包協議書》,內容如下:

甲方:

乙方:(住戶代表)

經雙方協商協議條例如下:

第一方案:甲方所購祠林住宅區第 幢 單元 室,甲方願將這場訴訟等一切費用承包給乙方,甲方淨拿進現金1000元,勝敗與賠償都歸乙方承擔和所有。

第二方案:甲方要求訴訟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勝訴後賠償除開支費用外淨錢的20%歸甲方,80%歸乙方所有。以上甲方願選擇第一、二方案。本協議一式六份,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為了打“官司”,購房戶代表幾次向購房戶“集資”,從原初的500元增到後來的3500元。他們貼出告示公開向購房者承諾:每房交3500元,日後可獲賠60000元。在打官司也能賺到錢的理念支撐下,這般“高額回報”吸引著許多人,滾雪球般,人數越聚越多,最終達到276戶,集資額高達150萬元。這筆鉅款和“打官司”的所有行動都由少數幾個代表操縱著。“包打,包蠃,包獲鉅款”的三包政策使許多無辜的購房戶捲進了這場不明不白的漩渦之中,從而形成了全國罕見的276戶狀告開發商的團體訴訟案。

本來是一件不該發生或者說並不複雜的糾紛案,竟鬧得沸沸揚揚。購房戶“代表”在小區內專門成立了訴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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