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2 / 4)

小說:學好用好勞動合同法 作者: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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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節:一 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4)

在這個規定中,法律考慮到了企業的實際操作的需要,給予了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的勞動合同簽訂期限。這種合理的操作期限,使得用人單位如果在一個月內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相信這種懲罰力度,足可以讓用人單位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重視起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照上述規定,案例中的企業由於與馬先生建立勞動關係一年後,還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馬先生可以根據這一事實,結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企業向自己支付兩倍的工資,並依法可視為自己已經與該企業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認真掌握和理解《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特別要記住下列三點: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3.禁止設定擔保和收取抵押金

《勞動合同法》中有禁止設定擔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規定。就是說,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讓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繳納抵押金。

很多用人單位擔心,由於不瞭解招進來的員工,萬一這個員工在工作當中犯錯誤,給本單位造成巨大損失,而這個員工又一走了之,不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用人單位該怎麼辦呢?所以,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要求員工繳納一定數額的抵押金,等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再返還給他,甚至有的用人單位還支付抵押金的利息,只求降低風險。

案例

與小馬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效益很好,所以勞動合同條款也比較苛刻,約定員工進門先要交2000元押金。小馬跟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也把押金交齊了。可是過了一年,小馬感到在這個公司工作,自己不能有更好的發展,於是提出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請,但告知小馬要沒收他的2000元押金。

小馬找到經理問為什麼。

經理說道:〃我們是公司,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你作為公司職工,就該遵守。當初你跟公司簽約,就等於是承認我們的規章制度,現在當然要受它的約束。更何況這個規定也寫到了勞動合同裡面,勞動合同可是你親筆簽署的。難道現在你提前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行為嗎?受點罰也是應該的。〃

這樣一來,小馬工作了一年,總收入也就1萬多元,這下卻白白損失了2000元。小馬認為自己違約可以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收取押金的行為不合法,沒收押金更無道理,因此上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退回2000元押金。

本案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當事人約定的風險抵押金條款的效力如何。

目前,一些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繳納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現金或實物,尤其對接觸貴重物品或現金的工作崗位,企業更認為收取員工保證金或抵押金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企業主往往對新招用的陌生員工有不信任感,擔心萬一遇到不守法的員工,會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向新員工收取保證金或風險抵押金,可以起到擔保的作用,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

從其他國家的情況看,有些國家的立法,允許企業向員工收取保證金或風險抵押金。例如,瑞士債法(瑞債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為保證勞動者義務的履行,交付保證金與僱主。僱主應將保證金與其營業財產分離,並對受僱人提供擔保,比如提供一定有價證券放於銀行,或在銀行設封閉賬戶。在勞動關係終了後,保證金應退還給員工。僱主至遲應於勞動關係消滅時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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