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即下達了停工令,要求整改,並罰款2000元。恰巧,業主、有關專家、黎總監、設計院代表等因K3+133~K3+235段的方案來到S局駐地,於果順便向總監彙報了此事,總監還當場把罰款單轉交業主。這天,由於自己指導S局提出的K3+133~K3+235段邊坡開挖及下擋牆方案得到了各方的認同,多少感到一些欣慰。設代處據此簽發了南大線第一份設計通知單。
24日,於、明到大山樑隧道驗收整改。
老明工說:“那天,你罰了款,我安慰他們,說發生這種事,要是在G局,要罰一萬、兩萬的,於工才罰了2000元。人家說,‘明工,你不知道,G局遭重罰是有原因的。當初黎總監要我們買他的建築材料,開始我們都不買,他整了我們的冤枉後,我們這邊買了。’”
於果一聽,便明白了:我取消過防水板、土工布和止水帶呀!回到駐地辦一查,監理工程師指令上的日期是4月2日、3日,而黎明找鄭兵要清退他、來S局收集他的“材料”是4月4日!
原來如此!你黎總監心眼也太小了!怪不得反覆指責我和S局“隨意變更”!怪不得那天對WTD錨杆、接頭板方案更改耿耿於懷,卻迴避防水板、土工布和止水帶!假如WTD錨杆、接頭板不改,你又可以做一大筆生意!怪不得人家解經理說你“另有所圖”!怪不得亂整S局!怪不得……。一切都明白了。這是濫用職權敲詐勒索!這是索賄!這是對監理工作的干擾!這是打擊報復水電S局!為了個人的不法私利,竟置工程、質量、進度和施工單位正當利益而不顧,這是監理工程師紀律和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更何況總監!
25日,於果向梅總核實這些,他恍然大悟:“如果你不說,恐怕我永遠一頭霧水。”原來,4月2日,他回家休假,所以不知道這裡發生的事。
找解經理,得到了證實。他隨即趕到5B合同段駐地辦,向鄭副總監做了彙報。接著,又將今年以來駐地辦發生的事向公司領導做了彙報。可是,他得到是“誤會”、“你好好幹工作”之類的官腔。沒法,他只好說:
“黎明必須停止一切與總監身份不相稱的言行,否則,明天我就到檢察院,揭開大灣電站反腐第一案的序幕,讓公司領導、讓業主和所有的大灣工程建設者都知道,是誰在以權謀私,是誰不好好幹?到底是誰該‘清退’!你們也知道,整這些事與我的本職工作一樣的專業,一樣要拿第一!”
公司領導才答應過問此事。
矛盾已在水電S局公開,人家想利用這件事。
小白,S局專案部負責報量的經濟師。聽說這事,找到於果說,“於工,這好辦!”
“那怎麼辦?”
白說:“我們把這部分量照樣報,5萬元材料款照樣付給他黎總監就是了。”
於果當即拒絕:“國家財產,豈能侵吞!”作為律師的於果深知,這是貪汙,這是犯罪!
第二天,6月29日下午,黎總監來找解經理。和上次一樣,快速反應。這與他接到施工單位申報的檔案一拖再拖甚至拖上幾個月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他走後,解經理在晚飯時對於果說:“黎總監這次來一是有事求我,二是為了想與你溝通,說以前這裡的事情你只向鄭副總監彙報,他心理上不平衡,業主問他他都答不上。還感嘆S局和你於果都惹不得!”還勸於果:“這事就算了,適可而止吧。”
於果問:“總監求你什麼?”解就不再說了。
楊副總監後來也勸:“不要捅大,以免引起震動。我們共同度過大灣公路監理這兩年。”
黎總監求解經理幹什麼?
2001年7月11日下午,章文經理、章元總工來了,與解經理和於果共5個人一起爬上K3+133~K3+235這段高達160m的高邊坡。鄭兵副總監拒絕前往。
本來,K3+133~K3+235段開挖、支護和下擋牆方案是由於果提出、S局提交的。6月20日,經業主、有關專家、設代同意後,設計院發出了設計通知單。現在,要否定自己的方案,於果並不樂意。但經不住施工單位的糾纏,況且業主都來了,總得陪呀!解在坡頂上強調:已經施工十多天了,目前現場施工面狹窄,為了施工機械、人員的安全,不能再挖了。水電S局準備重新收集資料,提出的“新”方案。
沒有於果的參與,S局提方案不會那麼順當。直到8月初,S局才提出“新”方案。按業主的要求,於果將方案報鄭兵,被大罵:“原方案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