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3 / 4)

上就分出了等級,正像銷售的貨物分出正品和次品、一等品和三等品一樣。

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婚姻的買賣性質不那麼直接和明顯,而是透過嫁妝來體現。在古希臘人看起來,女方的家庭及嫁妝要比姑娘本身的人品更重要,如果女方的父母沒有為女兒出嫁置辦豐厚的嫁妝,就會被人看不起,這使許多有女兒待嫁的貧窮家庭陷入困境。

古希臘的大政治家、大改革家梭倫制訂過一條律法,規定:“把現金作為一部分陪嫁內容的風俗必須廢除,以免使僅僅是為了生兒育女以及締結男女雙方愛情的婚姻變成了一種金錢交易。”要訂出律法來禁止把婚姻變成一種金錢交易,可見當時此風之烈。

但是,在梭倫的律法裡還是強調婚姻中的愛情成分,這在公元前5世紀也不容易了。在中國古代,對掠奪婚採取否定態度,正如梁啟超所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耶?”至於買賣婚,在中國古代多見於購買婢妾,而娶妻則盛行聘娶婚,即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國人很重視倫常,在這方面似乎遠比古希臘嚴格。中國的古人對聘娶婚十分強調,把它看成是封建統治秩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禮記?曲禮》雲: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齊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

《詩經·齊風·南山篇》說:

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以上所述,都是特別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是這樣,就是“越禮”,就不是正派人。所以《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指出:

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在以上論述中,肯定了結婚、成家、交合是人之本性,這是對的;但又給這種本性套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禮教枷鎖,完全否定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由交往,表現出中國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實質。

在婚嫁方面,一般說來,人們會考慮到自然規律。因為根據自然規律,女人比男人衰老的速度要快,所以新娘要比新郎年輕許多。歐里庇得斯曾經意味深長地說過這樣一句話:“若是將兩個同齡男女結合在一起,那將是一個天大的錯誤;因為男人的氣力更為耐久,而女人的身體衰敗得更早。”

第三章 婦女和婚姻(5)

由於這個原因,也由於嫁女兒需要豐厚的嫁妝,所以古希臘的女子出嫁比男子娶妻困難一些。如果一位父親在女兒到婚嫁年齡而未能及早替她找到婆家,那麼,他就得求助於一位手腳勤快的女人,這種女人靠說媒營生,她們最拿手的本領自然在於她們能夠把姑娘的一切優點簡單明瞭地說出來,無論是古希臘還是古代中國,巧言令色都是媒婆的看家本領。

在柏拉圖看來,她們的這種媒妁營生並沒有換來好名聲,而是在許多時候摻雜著索取介紹費的行為。忒奧克里託斯著名的第二首田園詩《索瑟勒塞斯》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姑娘在愛情的驅使下,派她的心腹女僕去找她所心愛的英俊少年達佛尼斯。女僕帶回了少年,但他在與姑娘做愛之後卻眉飛色舞地說道:“真令人傷心,她只是一個壞女人,不適合做一個妻子,可惜她使我失去了童貞。”

這位姑娘當然是受了騙,吃了虧,但這也表明在古希臘男女的性愛交往並不一定要透過媒婆,這種情況在古希臘人的社會生活中並不少見。以上這件事和中國古代的張生與崔鶯鶯頗為相似,紅娘牽線,逾牆相從,始亂終棄,只不過這種事在古代中國要比古希臘少得多。

即使如此,在古希臘男女之間也不是很可能做到經常見面或者做到相互深入瞭解。柏拉圖曾經提倡籤立婚約的男女雙方要有更自由的接觸,以儘可能避免相互之間的欺騙行為。如果實際上男女雙方已經能夠經常見面而且深入瞭解對方,那麼這一要求就是多餘的了。因此,我們很容易理解為什麼說新婚丈夫不用了多久就發現婚姻是一副沉重的鐐銬,而年輕的妻子很快也會對婚姻感到失望。正如索福克勒斯所說過的那段感人肺腑的話:“我現在是一個沒有用的人,是無人過問的人;我發現這就是女人的命運——我們只是一些廢物。我們年輕的時候住在孃家裡,那是一生中最快樂的日子,我們因為無知而幸福地生長。可是,我們一旦長大成人懂事以後,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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