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1 / 4)

小說:中國民間禁忌 作者:懷疑一切

此事忌之甚嚴。納彩禮如今也有不用禽類的,只是一般不會讓媒人空著手去女家,總要拿上些酒、點心、水果、布匹等禮品的。有時納彩並不止是去女家一次。像達斡爾族就有一種習俗,忌諱男方一次兩次求婚女方就答應了。他們認為,多次求婚才答應,說明女兒家主貴;如果少次求婚就答應,則顯出卑賤。達斡爾俗語說:“好女百人求。”所以媒人提親是要多跑幾趟的。

問名禁忌

問名也是六禮之一。問名者,問女字也。民間常與納彩禮合併。後問名擴充套件到議門第、家產、年齡、職位、品貌、健康等等諸方面的情況。問名可能源於周朝媒官將未婚男女的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登記成冊的制度。本來是用來分別男女年齡大小的,後來被一些算命的術士故弄玄虛地披上一層神秘的外衣,因而引出許多忌諱。

第二部分

第22節 婚齡禁忌

問名首先是由媒人將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生辰八字交換送至對方。讓對方知道議婚男女的年齡。關於婚齡,民間有一些俗規禁忌。這些俗規禁忌不能不知,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議婚可否繼續進行。一般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女年齡是不能超過正常婚齡太多的。假如超過婚齡太多,就會有嫌疑了。為什麼這麼大還未娶妻呢?為什麼這麼大還未嫁人呢?光是這輿論的壓力就夠人受的。漢族有句俗話,說:“閨女大了不可留,留來留去留成仇。”就是講忌諱女兒大了還不嫁人的。因為青年男女到了結婚的年齡不結婚,還恐怕會做出苟且的事情來,正如俗諺中說的“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恐怕弄出大笑話”。然而,究竟多大才是適當的婚齡呢?在中國不同時代有不同的習尚。在西周之前和西周時期,一般認為男三十,女二十是合適的結婚年齡。《周禮?地官?媒氏》雲:“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內則》雲:“(男)二十而冠,始學禮。……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可見當是令男三十而娶是為的讓其在冠禮成了之後有一個學習禮義知識的時間。另外,也還基於人體發育成熟後結婚對下一代有利的考慮。如《白虎通》雲:“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膚肌充盈,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又見《禮記?昏義?疏》)當然,婚齡的限制,有時也因社會政治的動亂、戰爭的頻繁以及經濟發展的情況而發生著升降起伏的變化。如春秋初期,齊桓公為爭霸天下,就曾把女子婚嫁的年齡降低了五歲。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後來越王勾踐,為了復國報仇,天闊兵源,曾下令:“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再後來,到了南北朝時代,婚齡曾被壓降到男十五,女十三。這大約是我國曆史上最低的婚齡規約了。唐初婚齡曾經恢復提高到男二十,女十五;而唐代中後期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的水平。直到明、清兩代,最低的法定婚齡還仍是男十六,女十四。建國初期,新婚姻法規定婚齡為男二十、女十八以上。1980年又改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除了國家,民族的法定以外,民間婚齡也有不同。一般農村偏低,城鎮偏高。農村習尚早婚,城市則樂於晚婚,農村一般在男二十,女十八時就開始提親,一到規定年齡,立即結婚,有的還虛報年齡,提前結婚。這仍是“早得兒子早得繼”的舊思想在作怪。城市裡,一般都在男三十,女二十五左右結婚。對於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的道理,也接受得比較自然、自覺一些。有些民族,在婚齡上還有一些特殊的禁忌。比如,達斡爾族女子禁忌在母親生自己的那個年齡結婚。還禁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數年齡時婚嫁,以為偶數年齡結婚不吉利。一般多在十五至二十間的奇數年齡時結婚,男子則無此禁忌。畲族舊時貧家多在十四五歲時就將女兒嫁出門了,富家往往在十九、二十歲時嫁女。而不論貧富,都忌諱在十八歲時嫁女。俗以為十八歲時婚配是不吉利的。不論男女,十八歲時結婚,婚後都將受“十八難”,故而男女雙方都禁忌在十八歲那年結婚;和達斡爾族的禁忌相反,基諾族男女青年結婚喜好在偶數的年齡。如男子二十歲,女子十八歲時結婚就合宜,他們禁忌男子十九歲,女子十七歲時結婚。

以上一些婚齡禁忌都是單方面可以控制得了的。另有一些關於婚齡的禁忌是需要參考男女雙方的年齡來斷定的。比如男女雙方年齡的差別方面,就有許多禁忌存在。漢族一般說來,習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諱雙方年齡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歲以上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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