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日本文學從平安王朝的《源氏物語》以降,凡寫男女,只言情而不直寫床笫之間的事。雖然千百年來情愛不斷,但西鶴是第一個在中對性直言無忌,把它放進庶民社會來寫,寫當時頗為流行的人肉市場,暴露這種人肉市場的醜惡。他力寫當時風月場所的各種風俗、人物、景象,形成風月場所的大百科全書與對當時社會生活的無情解剖。作者不僅在描繪現象,更致力於刻畫人物心理,特別是描寫這一女子開始時身不由己而接客,在被動的凌虐中慢慢適應,終於潛在的*被畸形地喚醒的一個發展過程,和中國的《痴婆子》一樣,都具有性心理學教科書的重要意義。
正文 對性文學的查禁
性在古代往往和現代一樣,是被列入“禁燬”之列的,雖然現代社會具有一種較為開明的趨勢。wwW。hAOSHUdU。CoM
查禁書籍是歷代王朝鞏固其統治的一種手段,這是因為,文字對於社會思想的影響是巨大的,在中國,禁書向來是和政治統治相聯絡的統治者思想文化政策的體現,統治者借禁書以箝制民眾的思想,穩定統治秩序。歷代所禁的書籍大致有兩種,一是政治性的“邪書異說”,它直接危及統治秩序,當然禁無赦,甚至大興“文字獄”;一是以性為代表的“淫詞”,它使民眾衝擊禮教的束縛,大膽地追求自由幸福,間接地危及封建統治,所以也在不遺餘力地查禁之列。
清朝的皇帝清世祖於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正式下令,嚴禁“瑣語淫詞”,“違者從重究治”。可是,這類、戲曲流傳太廣,民眾愛看,書商為了圖利仍千方百計、改頭換面地出版,所以到了清朝的第二代皇帝即位時,在康熙二年(公元1662年),清政府又頒佈命令:“嗣後如有私刻瑣語淫詞,有乖風化者”,必須查實議罪。
在康熙執政的61年間,曾四次下旨,嚴禁“瑣語淫詞”,而且把它寫進了《大清律例》,作為固定的法規,在該律卷二十三《刑律·賊盜上》寫道: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燬。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準藉端出首訛詐。
這種禁令,貫徹於清王朝的始終,從乾隆到光緒,歷代皇帝無不十分強調,到了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還一再強調對“造刻淫詞”者的懲處決不減輕。又過了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就滅亡了。
在二百多年的時間內,清王朝的朝廷和地方政權一共禁燬了多少種,現在已經很難準確統計了,因為大多數禁令都泛泛地限定“淫詞”,寬嚴完全憑地方官吏把握。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批准刑部給事中劉楷請禁的奏疏,劉楷曾提出一個包括150餘種的書單。乾隆時經軍機處查禁和各省收繳應禁燬的,見於各種禁書目或違礙書目的主要有《定鼎奇聞》《丹忠錄》《遼海丹忠錄》《鎮海春秋》等*種。嘉慶十五年公元1810年御史伯依保請禁,所列有《燈草和尚》《如意君傳》《濃情快史》《株林野史》《*》5種。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江蘇按察使設局查禁“淫詞”,所開“計毀*目單”,列《昭陽趣史》等115種。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浙江巡撫、學政等設局收繳*板片書本,所開“禁燬書目”列119種。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江蘇巡撫丁日昌查禁“淫詞”計開“應禁書目”268種,可謂洋洋大觀。
日本歷史上性風氣遠比中國開放,以“黃|色*”、“有傷風化”的罪名禁書的事不明顯,在有些性風氣特別開放的時期如江戶時代則更為寬鬆,從明治時代開始嚴格起來了。明治維新之後,日本逐漸走上了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這是比中國封建統治者“朕言即法”進步的地方。
經過一段時間的試行和憲法及一些行政法規的實施,日本政府於1893年明治26年4月正式頒佈了《出版法》。根據《出版法》的規定,出版物在正式發行前三天,必須向內務部上交兩部樣書,以供審查。內務部及有關部門如果認為出版物不宜發行,內務大臣得禁止它的散佈和販賣,並予以沒收。如果出版者還繼續其出版行為(如印刷、散發、販賣等),則處以徒刑或罰款,從這一點看,日本歷史上的禁書要比中國的清代寬鬆得多。在中國清代,在禁書的過程中動輒將當事人判刑、流放,而日本在第一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