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洋三千元正,請公為之全權處置,因維於此等事向不熟悉,且京師亦非善地,須置之較妥之地,亡男在地下當感激也。”
王國維在信中流露出想要化解誤會的心意,且匯款給羅振玉,並用“求公代為令嬡經理”、“請公為之全權處置”等委曲求全的語句,表達了自己的誠意。
王國維又派了男僕馮友專程赴津,將從上海運回的潛明夫婦的傢俱送至羅宅。然而,馮友從天津返回時,帶來了羅氏的拒款信。羅振玉以自己女兒的名義,將錢退回。王國維不甘心,10月25日,又致羅振玉信,仍請羅將錢收下,說:“令嬡宣告不用一錢,此實無理,試問亡男之款不歸令嬡,又當誰歸?仍請公以正理諭之。我輩皆老,而令嬡來日方長,正須儲此款以作預備,此即海關發此款之本意,此中外古今人心所同,恐質之路人無不以此為然也。京款送到後,請並滬款一併存放,將原折交與或暫代為收存,此事即此已了,並無首尾可言。”
羅振玉仍不領情,再次將錢退回。一而再地被拒絕,王國維覺得自己最看重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他生氣得不言語。女兒王貞明看見父親從書房抱出了一疊信件,撕了再點火焚燒。王貞明走近去看,見信紙上款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