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得多。
進行第四階段研究通常有兩個合理的理由。第一個就是看該藥物對另外一種疾病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麼就申請FDA的批准,將該藥用於該疾病。例如,Taxol就是如此。這與第一次獲得批准十分相似,因為研究必須符合與前面第三階段實驗同樣的科學標準。得到FDA對藥物新用途的批准之後,公司不僅擴大了該藥物的市場,還能再獲得三年的市場壟斷權。
第二個理由是研究在早期臨床實驗中忽略的該藥物的副作用以及其他特性。如果副作用很罕見或者是沒有人注意的話,即使是大規模的設計良好的第三階段實驗也不可能完全發現藥物的副作用。研究人員也許會忽略那些與先前研究的病人不同的患者身上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在藥物上市之後,藥物在廣大的人群中使用,這些特性可能會在第四階段的研究中被發現。
現在第四階段的研究顯得比以前更為重要了,因為10年前,藥物還通常是首先在歐洲獲得批准。這就意味著在美國人使用這些藥物之前,嚴重的副作用可能已經在歐洲出現了。但是,現在藥物一般都是先在美國獲得批准。而且,越來越多的藥物是透過FDA的加速調查而批准上市的,這也就意味著它們上市時候所依據的科學證據更少。因此,一種藥物可能在僅有很少的證據並且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過的情況下就上市流通了。
在加速批准(有時是常規批准)的情況下,FDA會要求製藥公司進行第四階段的實驗,以進一步保證藥品的安全。實際上,2000年批准的新分子實體藥物的三分之二都被要求進行第四階段的研究。這些研究被稱為“義務研究”,因為公司有義務進行這些研究。但製藥公司並不想這樣做。如果研究的結果是藥物有嚴重的副作用,對它們來說沒有好處。因此,它們在這件事上總是拖拖拉拉。例如2003年,所有加速批准的藥物中只有一半進行了“義務研究”。華盛頓大學的生物統計學家、FDA的顧問托馬斯·弗萊明(Thomas Fleming)認為:“贊助者,特別是製藥公司贊助者都急於將新藥推向市場。一旦新藥上市了,你將會想一直賣這種藥,直到它實在不管用了為止。”從理論上講,如果製藥公司拒絕履行義務,FDA就有權將它的藥物逐出市場,但是它好像從來沒有這麼幹過。
然而,大多數的第四階段研究都不屬於上面的任何一種型別。它們的目的既不是為了獲得FDA對藥物新用途的批准,也不是為了履行義務。相反,它們主要是為了促銷——就像Neurontin案例一樣。大多數的第四階段實驗都是所謂的監督研究,贊助者給醫生付費,讓他們給病人開藥並回答幾個關於病情的簡單問題。這裡沒有隨機選擇和對照組,因此想要得出可信賴的結論基本是不可能的。中心觀察公司(CenterWatch)是一家充當臨床實驗資訊交換所的公司,最近它發表了一篇名為《第四階段實驗勇往直前》的文章。文中,監督實驗的目的被表述得十分清楚:“這種上市後實驗的主要目的是要使醫生和病人熟悉新藥。”這篇文章還指出這種研究確實影響了醫生對藥物和處方集的選擇。第四階段研究有多少是由製藥公司的研發預算支援的,又有多少是由銷售預算支援的,我們不得而知。可能兩部分對它都有支援。
幾年前,一個醫生髮給我一份他收到的研究邀請函,該研究是Salix製藥公司贊助的。該邀請函請求他挑選五位潰瘍性結腸炎病人參與對該公司藥物Colazal的研究。八個星期之後,他應當填寫一張表格寄給Salix公司,該公司就會付給他500美元的酬金。該公司還會免費為病人提供藥物樣品和購藥優惠券。需要填寫的臨床表格十分簡單,以至於根本沒有任何真正的科學價值。例如,它的第一個問題是,“總體而言,你使用Colazal有什麼感覺?”你可以在三個選項中選擇:“十分滿意”“滿意”或是“不滿意”。只能說這個實驗就是為了要醫生給病人開Colazal。但是,就像中心觀察公司所說的那樣,“贊助者有時需要簡化研究以符合推廣的需要,因此也就降低了這些研究的科學價值。”只要醫生能開這種藥,製藥公司做什麼都行。
偽裝成研究的推廣(3)
“甜點”
你可能還記得我在第二章中介紹的,現在有專門為製藥公司進行臨床實驗的行業。這個行業主要是由私營的合同研究組織(CROs)構成的。這些公司透過在診所辦公的私人醫生網路,來替製藥公司進行臨床實驗。它們主要是做第四階段的研究。“第四階段研究是臨床實驗中增長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