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3 / 4)

的關係,也即是作為意志的世界對作為表象的世界的關係,由此將為我們開闢一條最好的途徑,以便'我們' 更深入地探討在這第二篇中所處理的全部題材。

§24

我們跟偉大的康德學習,已經知道時間、空間、因果性,按其整個規律性和它的所有一切形式上的可能性說,在我們的意識中都是現成已有的,完全無待於客體。客體顯現於其中,構成其內容。換句話說,從主體出發和從客體出發一樣,人們都能發現時間、空間和因果性;因此人們有同等的權利把它們叫做主體的直觀方式,或叫做客體的本性,只要它是客體(即康德所謂現象),也即是表象的話。人們還可以把這些形式看作客體和主體之間一條不可分的界線,所以一切客體必須在這些形式中顯現,但是主體無待於顯現著的客體,也完全具備這些形式,全面看到這些形式。但是,如果要顯現於這些形式中的客體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有一個意義,那麼,這些客體就必須有所指,必須是某種東西的表出,而這種東西不再和客體自身一樣又是客體、表象,又只是相對的,即僅是對主體而有的東西'等等';而是這東西的存在無待於一個作為其主要條件而和它對峙的東西,無待於這與之對峙的東西的形式;即是說這東西已不是表象,而是一個自在之物。因此,人們至少可以問:那些表象,那些客體,除了它們是表象,是主體的客體,把這撇開不談,還能是什麼嗎?如果還能是什麼,然則,在這種意義上,它又是什麼呢?它那完全不同於表象的那一面是什麼呢?自在之物是什麼呢?就是——意志,這是我們'對於這些問題' 的答覆,不過目前我暫時還不提這個答覆。

且不管自在之物是什麼,康德那正確的論斷說:時間、空間和因果性'往後我們會要把這些東西認作根據律的一些形態,把恨據律又認作現象的各形式的普遍表現)不是自在之物的規定,而只是自在之物成為表象之後才能附加於它的;即是說'這些東西' 只隸屬於現象而不隸屬於自在之物本身。原來主體既然從其自身,無待於一切客體就完全認識到時間、空間和因果性,並且能使它們成立;那麼,這些東西必然是附加在表象之為表象上的,而不是附加在那尚待成為表象之物上的。這些東西必須是表象成為表象的形式,而不是那接受了這些形式之物'本身' 的屬性。這些東西必然是隨同主體客體的單純對立(不是在概念上而是在事實上'的對立')而出現的,從而都只能是認識的根本形式的更細緻的規定而已,而這根本形式的普遍規定就是主體客體的那對立本身。於是凡是在現象中,客體中的東西——這又是被時間、空間和因果性所決定的,因為這些東西只有借時間、空間和因果性才能加以表象——,也就是由並列和繼起所決定的雜多性,由因果律所決定的變更和持續,以及只有在因果性的前提之下才可表象的物質,最後又還有藉助於物質才能表象的一切一切,——這一切一切在本質上整個的都不屬於那顯現著的,那進入表象的形式的東西,而只是自己附在這形式上的。反過來說,那在現象裡面而不為時間、空間和因果性所決定的東西,不能還原為這些,不能以這些來說明的東西,也就正是那顯現著的東西,正是自在之物直接自行透露於其中的東西。根據這一點,認識所以為認識而具有的東西,亦即認識的形式,就會獲得最完整的認識之可能,即最高度的清楚、明晰和窮究一切的徹底性,但這不是那本身不是表象,不是客體,而是要'先' 進入這些形式之後才可認識的東西,亦即成為表象,客體才可認識的東西所能有的。所以只有完全有賴於被認識'這回事',根本有賴於是表象'這回事'的那個什麼,並且作為這個什麼(不是有賴於被認識的東西和後來成為表象的東西)也就是一切彼認識的東西無分軒輊所有的,所以也是既可從主體出發又可從客體出發都可發現的東西,——唯有這個什麼才能夠毫無保留地提供一個足夠的,真正徹底不留餘蘊的鮮明認識。不過這個什麼,除了存在於我們先驗意識到的,一切現象的形式中,就不存在於其他什麼之中;而所有這些形式又共同地都可作為根據律論,至於根據律那些和直觀認識(我們這裡唯一關心的就是直觀認識)相關的形態就是時間,空間和因果性。完全奠基於'時間、空間、因果性' 這些形態上的是整個的純粹數學和純粹先驗的自然科學。所以只有在這些科學中'人的' 認識才不發現漆黑'的疑團',碰不到不可根究的東西(無根據的,即意志),碰不到無法再引伸的東西。在這種意義上,如已說過,康德也要在邏輯之外首先,甚至單獨把這些知識稱為科學。但是在另一面,這些知識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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