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3 / 4)

為前提,以主體為其必然的對應物;因此,這對應物就總在根據律的有效範圍之外。關於外在世界的實在性'所以有'爭論,正是基於錯誤地將根據律的有效性擴充到主體上;從這一誤會出發,這個爭論也決不能理解它自己了。一方面是實在論者的獨斷說,在將表象作為客體的效果看時,要把這是二而一的表象和客體拆開而假定一個和這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假定一種自在的客體,不依賴於主體:那是一種完全不可想象的東西;因為'客體' 在作為客體時,就已經是以主體為前提了,因而總是主體的表象。另一方面,懷疑論在同一錯誤的前提下反對獨斷論說:人們在表象中永遠只看到效果,決不認識原因,也就是決不認識存在,總是隻認識客體的作用,而客體和它的作用也許根本沒有什麼相似之處,甚至於根本是將客體完全認鍺了,因為因果律是要從經驗中擷取來的,而經驗的真實性又要基於因果律。在這兒就應教導爭論的雙方,第一、客體和表象是一個東西,其次是可以直觀的47客體的存在就是它的作用,事物的現實性就正在其作用中;而在主體的表象之外要求客體的實際存在,要求真實事物有一個存在,不同於其作用,那是全無意義的,並且也是矛盾的。因此,只要直觀的客體是客體,也即是表象,那麼,認識了一直觀客體的作用方式也就是毫無餘蘊地認識了這客體;因為除此而外,在客體上就再沒有什麼是為這認識而留存著的東西了。就這一點說,這在空間和時間中的直觀世界,既純以因果性表出它自己,也就完全是實在的,它也就是它顯現為什麼的東西,並且它也是整個兒地、無保留地作為表象,按因果律而聯絡著,而顯現它自己的。這就是它的經驗的實在性。可是另一方面,一切因果性又只在悟性中,只對悟性而存在;所以那整個現實的世界,亦即發生作用的世界,總是以悟性為條件的;如果沒有悟性,這樣的世界也就什麼也不是了。但還不僅是為了這一緣故,而是因為想象一個沒有主體的客體根本就不能不是矛盾,我們才不能不乾脆否認獨斷論所宣稱的那種實在性,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實在性。整個客體的世界是表象,無可移易的是表象,所以它自始至終永遠以主體為條件;這就是說它有先驗的觀念性。但是它並不因此就是對我們說謊,也不是假象。它是什麼,就呈現為什麼,亦即呈現為表象;並且是一系列的表象,根據律就是其間一條共同的韌帶。這樣的世界對於一個庭全的悟性,即令是在這世界最內在的意義上說,也是可理解的,它對悟性說著一種完全清晰的語言。只有那由於理性的誤鑽牛角尖以致怪僻成性的心靈,才會想到要為它的實在性爭論。並且這爭論總是由於誤用根據律而起的,'須知'這定律固然將一切表象,不管是哪一種表象,互相聯絡起來,卻並不將表象和主體聯絡起來,也不是同那既非客體又非主體而只是客體的根據那種東西聯絡起來。後者原是一個不成話的概念,因為只有客體才能是根據,並且又總是'另一'客體的根據。如果人們更仔細一些追究這外在世界實在性問題的來源,就會發現,除了根據律誤用於不在其效力範圍的事物之外,還要加上這定律各形態間一種特有的混淆情況;即是說這定律原只在概念上或抽象的表象上而有的那一形態被移用於直觀表象上,實在的客體上了;是向客體要求一個認識根據,而事實上是客體除了變易根據之外,不能有其他的任何根據。根據律原來是以這樣一種方式支配著抽象的表象,支配著聯結成判斷的概念的,就是說每一判斷所以有其價值,有其妥當性,有其全部存在,亦即這裡所謂真理,僅僅只能是由於判斷同其自身以外的什麼,同它的認識根據這一關係而來的,所以總得還原到這認識根據。與此相反,根據津在支配著實在的客體或直觀表象時,就不是作為認識根據律而是作為變易根據律,作為因果律而有效的:每一客體,由於它是變成的,也即是作為由原因所產生的效果,就已對這定律盡了它的義務了'滿足了這定律的要求'。所以,在這兒要求一個認識根據,那是既無效又無意義的;這要求只能對完全另一種類的客體提出。所以,只要是就直觀表現說話,它在觀察者的心裡既不激起思慮,也不激起疑義;這兒既無所謂謬誤,也說不上真理,正誤兩者都是圈定在抽象的範圍內,反省思維的範圍內的事。在這兒,這世界對感官和悟性是但然自呈的;它是什麼,就以素樸的真相而顯現它自己為直觀表象;而直觀表象又是規律地在因果性這韌帶上開展著的。

到這兒為止,我們所考察過的外在世界的實在性問題,總是由於理性的迷誤,一直到誤解理性自己的一種迷誤所產生的;就這一點說,這問題就只能由闡明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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