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3 / 4)

關係就是個體的典型對理念的摹本的關係。這種個體的雜多性是由於時間,空間,而其生滅'無常'則是由於因果性才能想象的。在時間、空間、因果性這一切形式中,我們又只認識到根據律的一些不同形態;而根據律卻是一切有限事物,一切個體化的最高原則。並且在表象進入這種個體的“認識”時,根據律也就是表象的普遍形式。與此相反,理念並不進入這一最高的原則,所以一個理念既說不上雜多性,也沒有什麼變換。理念顯示於個體中,個體則多至無數,是不斷在生滅中的;可是理念作為同一個理念,是不變的;根據律對於它也是無意義的。但是根據律既是主體的一切:‘認識”的形式,只要這主體是作為個體而在認識著,那麼,這些理念也就會完全在這種個體的認識範圍以外。因此,如果要這些理念成為認識的物件,那就只有把在認識著的主體中的個性取消,才能辦到。今後我們首先就要更詳盡地從事於這一點的說明。

§31

在談到這一點之前,首先還有下面這個要注意的主要事項。我希望我已在前一篇裡成功地締造了一種信念,即是說在康德哲學裡稱為自在之物的東西,在他那哲學裡是作為一個如此重要卻又暖味而自相矛盾的學說出現的。尤其是由於康德引入這個概念的方式,也就是由於從被根據決定的東西推論到根據的方式,這自在之物就被認為是他那哲學的絆腳石,是他的缺點了。現在我說,如果人們從我們走過的完全另一途徑而達到這自在之物,那麼,自在之物就不是別的而是意志,是在這概念按前述方式已擴大,固定了的含義圈中的意志。此外,我還希望在既有了上面所申述的這些之後,人們不會有什麼顧慮就'能'在構成世界自身的意志之客體化的一定級別上看出柏拉圖的所謂永恆理念或不變形式。這永恆理念'之說',多少世紀以來就被認為是柏拉圖學說中最主要的,然而同時也是最晦澀的、最矛盾的學說,是許許多多心情不同的頭腦思考、爭論、譏刺和崇敬的物件。

在我們看來,意志既然是自在之物,而理念又是那意志在一定級別上的直接客體性;那麼,我們就發現康德的自在之物和柏拉圖的理念——對於他理念是唯一“真正的存在”——,西方兩位最偉大哲人的兩大晦澀的思想結雖不是等同的,卻是很接近的,並且僅僅是由於一個唯一的規定才能加以區別。兩大思想結,一面有著內在的一致和親屬關係,一面由於兩者的發起人那種非常不同的個性而極不同調,卻又正以此而互為最好的註釋,因為兩者等於是導向一個目標的兩條完全不同的途徑。這是可以不費很多事就說清楚的。即是說康德所說的,在本質上看便是下面這一點:“時間、空間和因果性不是自在之物的一些規定,而只是屬於自在之物的現象的,因為這些不是別的,而是我們‘認識’的形式。且一切雜多性和一切生滅既僅僅是由於時間、空間和因果性才有可能的,那麼,雜多性和生滅也只是現象所有,而決不是自在之物所有的。又因為我們的認識是由那些形式決定的,所以我們的全部經驗也只是對現象而不是對自在之物的認識。因此也就不能使經驗的規律對自在之物有效。即令是對於我們自己的自我,這裡所說的也還是有效,只有作為現象時我們才認識自我,而不是按自我本身是什麼來認識的。”從這裡考察的重點來說,這就是康德學說的旨趣和內蘊。可是柏拉圖卻說,“世界上由我們的官能所覺知的事物根本沒有真正的存在。它們總是變化著,決不是存在著的,它們只有一個相對的存在,只是在相互關係中存在,由於相互關係而存在,因此人們也很可以把它們的全部'相互'依存叫做‘非存在’。從而它們也不是一種真正的認識的物件,因為只有對於那自在的,自為的而永恆不變樣的東西才能有真正的認識。它們與此相反,只是由於感覺促成的想當然的物件。我們既然被侷限於對它們的覺知,我們就等於是黑暗巖洞裡的人,被牢固地綁住坐在那裡,連頭也不能轉動,什麼也看不見;只有賴於在背後燃著的火光,才能在對面的牆壁上看到在火光和這些人之間出現著的真實事物的一些影子。甚至於這些人互相看到的,每人所看到的自己也只是那壁上的陰影而已。而這些人的智慧就是'能'預言他們從經驗習知的那些陰影前後相續成系列的順序。與此相反,因為永遠存在卻不生不滅而可稱為唯一真正存在的,那就是那些陰影形象的真實原象,就是永恆的理念,就是一切事物的原始本象。雜多性到不了原始本象,因為每一原象自身,它的摹本或陰影都是和它同名的,個別的,無常的類似物。生和火也到不了原始本象,因為它們是真滅存在的,決不和它那些行將消逝的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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