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間接的。如我們將在以後敘述的,聯邦政府是透過F H它的法院來干預的。
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十項F I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九、十項;《聯邦黨人文集》第30—36篇,第41—F J44篇,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207頁、第381頁;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329頁、第5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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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第一部分
一個法院可以解釋法律。因此,在這兩個主要點上,美國比舊法蘭西王國還要集權,但美國只是聯合了數個共和國——州的集合體。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權制定本省的稅法,而這項權力按其本質來說是屬於國家的。
在美國,只有國會有權調整各州之間的商業關係。
因此,在這一點上,聯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國還要集權。
不錯,在法國和西班牙,王權總是能在必要的時候憑藉武力做到根據王國憲法它無權去做的事情。雖然從結果上來說是一樣的,但我在這裡講的是理論。
聯 邦 權
知道聯邦政府的明確活動範圍之後,就該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動的。
立 法 權
立法機構分為兩支——兩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獨立的原則在建立參議院方面獲勝——國家主權學說在組建眾議院方面佔上風——憲法只在國家初建時合乎邏輯,由此產生的獨特效果在組建聯邦的權力機關時,許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憲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聯邦政府的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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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941
調和的精神,使這兩個議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則組成。
我已在前面指出,在起草聯邦憲法時,曾面對著兩種互相對立的利益。這兩種利益產生了兩種意見。
一些人想把聯邦建成一個各州保持獨立的聯盟,或一種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討論與共同利益有關的某些問題的大會。
另一些人想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體居民聯合成為一個單一的國家,給他們建立一個即使權力範圍有限、但能在這個範圍內作為國家的唯一單獨代表而活動的政府。這兩種理論的實踐結果,將是不大相同的。
比如說,如果所建立的是一個聯盟,而不是一個全國政府,則法律的制定將決定於州的多數票,而不決定於聯邦人民的多數票,因為每個州不論大小,那時都將保留自己的獨立政權的特點,並以完全平等的資格參加聯邦。
而如果把全體美國居民組成單一的國家,則法律的制定當然只決定於公民的多數票。
可以想見,一些較小的州如同意實行這種主張,就得在涉及聯邦主權時完全放棄自己的獨立存在,由同聯邦完全平等的政權變為一個大國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種辦法會把它們交給一個不合理政權,而後一種辦法又會把它們吞掉。
在這兩種局面下,即當利害與理論發生對立時,理論總是服從現實。最後,立法者採取了一種折衷辦法,將理論上不可調和的兩種制度強行調和起來。
州獨立的原則在組建參議院方面取勝,而國家主權學說則在組建眾議院方面佔上風。
每個州都向國會選派兩名參議員,而眾議院的議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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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第一部分
則按人口比例規定F K。
根據這樣的規定,現在紐約州有40名眾議員,但只有兩名參議員;而特拉華州有兩名參議員,但只有一名眾議員。
因此,特拉華州與紐約州在參議院平等;而在眾議院,紐約州的影響是特拉華州的40倍。因此,如控制參議院的多數票,就會使眾議院的多數票無能為力,而這是與立憲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這一切清晰地表現,要在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合乎邏輯地和合理地將立法工作的各個部分連結起來是多麼複雜和困難E。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同一個國家裡,總會產生不同的利益,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權利。
當它後來要制定憲法的時候,這些利益和權利就會互相對立,成為任何一項政治原則達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礙。因此,只有在社會的初建時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邏輯。
當你看到一個國家享有這種好處時,請你不要忙於下結論,說它是明智的,而應當想到它還年輕。
在聯邦憲法制定後的一段時期,英裔美國人之間仍存在
國會每十年重新規定一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