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應選眾議院代表的人數。
1789年,眾議院F K的議員總數為69〔65〕人,而到1833年則已增到240人。見1834年版《美國大事記》第194頁。
憲法規定每三萬人選一名眾議員,但沒有規定最低人數。國會認為不應當隨著人口增加而增加眾議員人數。
關於這項限制的第一部法令,頒佈於1792年4月14日。見斯托裡:《美國法律》第1卷第235頁。
〔3卷本,波士頓,1827年〕它規定每3300人選一名眾議員。
關於這個問題的最近一部法令頒佈於1832年,其中規定每4800人選一名眾議員。有權選舉代表的人口數,包括全體自由人和五分之三黑人。
參閱奧格和雷著作第288頁及以下幾頁。——法文版編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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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151
著相互截然對立的兩種利益:各州的獨自利益和聯邦的全國利益。必須使這兩種利益調和。
但是應當承認,聯邦憲法的這一部分至今並未產生人們最初曾經擔心的不良後果。
各州都還很年輕,彼此關係密切,有同樣的民情、觀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強弱造成的差距,還不足以使它們的利益過於懸殊。因此,從未見過幾個小州在參議院聯合起來反對大州的提案。而且,表達全國意志的法律條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對眾議院的多數表決,參議院亦無力反駁。
此外,也不要忘記,美國的立法機構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沒有將人民組成一個單一國家的任務。
聯邦憲法的當初目的,並不是取消各州的獨立存在,而只是縮小這種存在的範圍。
因此,立法機構在向第二級政權下放一項實權(而且不能再收回來)時,事先就放棄了強制它們服從多數表決的意志的習慣作法。
有了這項規定,各州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