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而據李曜現在的瞭解,至少當前北運,實際是每鬥300裡50文,也就是每千米折約6。25斤,則北運斛鬥費用高出《大唐六典》所定車載腳直兩倍多。
如果說朝廷方面,官方腳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規定執行。比如德宗時,從淮南轉運諸州米至東渭橋,每鬥船腳約用錢200文。若按鬥米折6。25斤計算,從淮南至東渭橋的水路里程約2500餘里,設若以《大唐六典》規定的水運腳直計算,其運費約為230余文。可見,《大唐六典》諸規定至少在德宗朝基本上仍在沿用,而且直到開成年間,仍是如此。開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圓仁由心淨寺至縣城,官家出面為其僱驢,20里路計驢功20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然而各地民間腳直與官價差別就很大了。開成四年四月七日,心淨寺寺主為圓仁僱驢三頭,騎之發去,驢一頭行裡,功錢五十文,三頭計百五十文。折算成百斤百里250文。高出官定腳價150文。不過據西去開拓商貿的一批軍械監商隊回來說,在敦煌,驢駝的腳直卻比較低廉。這個李曜倒是理解,去年,平康鄉百姓馮文達奉差入京,僱八歲黃父駝1頭,僱價準絹5疋。敦煌距京師3650裡,假定駝日行70裡,僅路途往返便需104天,若按日絹3尺的官定僱直計算,僱價絹為312尺,折約8匹。高出實際僱價2至3匹。若實際僱駝價未含駝料價,以駝日給鬥菽為準,往返所需駝料為10。4石。敦煌絹1匹,斷價22碩。從敦煌至京師的僱駝價是5。5至6。5匹絹,低於官定腳價。這種差別,李曜為圖方便,當然不可能算得那麼清楚,便偷懶以價格還算適中的官定腳直作為民間腳直的引數。
其次,關於商稅。大唐前期長期未開徵全國性的商稅。到天寶年間,始開徵市肆之稅,即《唐會要·太府寺》記載的“除陌錢每貫二十文。”徵收的商品交易稅為五十稅一。唐後期,兩稅法規定的商稅為三十稅一。李曜對比後世的經濟情況之後一直認為,這農稅應該降低,而商稅還要提高。
再次,關於途中的貨物寄存費用。長途販運若超過一天的行程,商人必須宿店停貨,就發生貨物寄存費用,唐代稱為邸直。但是有較大一部分是免費的,所以李曜在計算時暫未計入經營成本。
最後,是糧食收購價。這個東西是漲跌幅度差距最大的(無風注:本書初期就有提及)。而李曜隱約記得後世全漢升的《唐代物價的變動》一文把唐代物價變動分為七個階段,即唐初物價的上漲,太宗高宗間物價的下落,武周前後物價的上漲,開元天寶間的物價下落,安史之亂物價的上漲,兩稅法實行後物價的下落和唐末的上漲。由於安史之亂,唐末兩個時期受戰亂影響,糧價之高過於異常,不符合一般價格變動規律,故他在計算時不予涉及,只選用比較正常的太宗高宗時期、開元天寶時期、兩稅法實行後這三個階段的糧價,作為引數。按說他應該選唐末時期,但他算這個東西的目的是弄清損耗比,以及可能獲得的利潤比,像他現在所處的這種時代,時漲時落,以他的數學能力,是沒法計算的,只能作罷。
於是,他假設唐代糧食陸路長途販運的距離為X,水運距離為Y,即可利用兩地糧價高低之差,考慮商人的一般經營成本和平均商業利潤,從而估算出X與Y的數值。
第一“題”,貞觀十五年,米每鬥值兩錢;貞觀十六年(642年),米鬥值5錢,尤賤處,計鬥值3錢。因鬥米約重6.25斤,百鬥米重625斤。假定販運百鬥米,以法定腳直為準,則其車載腳直約為百鬥每裡6文,水路沿流約為3。75、3。13和2。5文;在兩地糧價差僅為3文時,求陸路糧食販運距離X的計算式為:
5×100:2×100+6X+(2×100+6X)×2/10
X≈36裡;
水路販運最遠距離Y可達:
5×100=2×100+2.5Y+(2×100+2.5Y)×2/10,y≈87裡。即在糧價相差3文的情況下,要保證有所贏利,糧食水陸販運的最長距離均不過百里。其中,購買糧食成本佔40%,陸路運輸費用約佔43.2%,水路運輸費用約佔21.9%。
第二“題”,高宗永淳元年(682年),關中饑饉,米鬥300。五月乙卯,關中先水災,後旱煌,米鬥400。若按上述方法計算,假定它州仍豐收,糧價為鬥米5文,在兩地糧價差為295文情況下,糧食陸路販運距離X可達:
300×100=5×100+6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