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4 / 4)

說,人的創造不是人的需要和人的權力,而是上帝對人的要求和人的責任。上帝期待於人的是,以人的創造行為實現人對上帝的創造行為的回答。 人的創造,必然地就是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上帝對人的要求,按對上帝的關係來說是人的責任。 然而,上帝不能對人公開坦露這個,但人應當向上帝坦露。 在聖經中我們找不到關於人的創造的公開描述。 這是不公開的,是上帝秘而不宣的。 如果對我提出引證聖經條文來證明我關於人的創造的宗教意義的要求,那麼,它將成為無法理解的問題。對我來說,創造的果敢精神是神的意志的實現,但神的意志不是公開的,而是隱蔽的。 它完全不是反對神的。 我是把創造的命題完全當作關於神人的基督教的基本問題來提出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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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我認識

證明了基督教的神人特質。 上帝關於人的觀念無限地高於傳統的關於人的正統觀念,後者是憂鬱的和宿命的意識的產物。上帝的觀念是最偉大的關於人的觀念,人的觀念是最偉大的上帝觀念。 人期待著上帝在人之中誕生,上帝期待著人在上帝之中誕生。 在這樣的深度上應當提出創造問題。 這種上帝需要人,需要人的反響,需要人的創造的思想,是異常勇敢的。 但是沒有這種勇敢,神人的證明便失去了意義。 在上帝的生命深處存在著永恆的人性,存在著上帝與它的“另一面”的關係,神的和人的關係的悲劇。 這表現於人的精神體驗中,而不體現於神學思辨中,神的悲劇在人的悲劇中被打碎了,上面的被下面的打碎了。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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