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沒有想,就定成了死罪。
不過大宋刑法秉承“慎刑”原則,對死刑制度規定得嚴密複雜,地方官府是不能擅自執行死刑的,縣衙判定罪犯死刑後,必須將卷宗遞至州一級複核,州級再送達路級司法主管衙門(提點刑獄司),最後送到中央——先由刑部、大理寺稽核,大理寺過了之後,移呈御史臺監法院,監法院稽核完畢報送帝國最高權力機構——政事堂。由政事堂兩位宰相加上超過半數的參政在審批表上落筆簽押後,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決的卷宗呈到了綿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親是前任刑部參政方顯樸,受家傳薰陶,對法律條文當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馬上斷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喪未滿,在母喪期間,不得進行婚嫁;其二,按大宋《婚姻法》規定的最低婚齡,阿湖未滿十五歲。而阿湖的叔叔將她嫁到劉家,這樁婚約不僅無效,還違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劉大媳婦,對劉大來說是一個普通人,不存在殺夫大罪。
於是,方季淮以“殺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報西川路提點刑獄司,卻在提刑司引起了極大爭議。
提刑司的兩位主官——長官是北周官員,副長官是南宋官員,兩人對判決產生了分歧:前者維持縣衙的初審判決,後者維持州衙的複審判決。
最終,長官一派佔了上風,同意初審的死刑判決。當然,提刑司也考慮到阿湖與劉大郎訂立的婚姻關係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卻將板子打到了阿湖的頭上,判其罪名為“違律為婚,謀殺親夫”,也就是說違律不違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劉大郎出了聘禮簽了契約買了老婆,那他身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權就必須受到保護。
因為西川路是共治,這死刑的卷宗稽核就要同時呈交宋周兩個朝廷。
但是,經過兩國中央朝廷最終稽核出來的判決出現了大分歧:
——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終審判決,南宋卻維持了綿州的複審判決。
一個是死刑,一個是徒刑三年。
遵照哪個執行?
西川提刑司犯了難。
於是阿湖繼續關在縣衙牢裡,兩國大理寺開始了糾扯。
至今,仍未有結果。
這樁官司經過報紙的報道,成為今年上半年宋周兩國的熱聞。南北朝野都議論紛紛,觀點看法爭論不一。馮時行才開了個頭,臺上臺下就都知道是那一樁案子了。
當然,馮時行不是來學會上斷案子的,稷下學會也沒有資格判案,而是從這樁官司引出了一個令學界深思的問題:
國家以禮法治國,但當二者相悖時:禮為大,還是法為大?
同意死刑一方的,是維護“夫為天”的禮;
同意徒刑的是一方,是維護婚姻關係不成立的律法。
馮時行身為*司,更偏向於維護律法。
他的觀點才一闡述完畢,立即引起了稷下學者們的搶辯。
一方是維“禮”派,一方是維“法”派,吵得整個殿堂都充滿了火藥味。
學子們瞪圓了眼睛,一忽兒覺得這個有理,一忽兒又覺得那個也有理,腦袋成了漿糊,但聽著這些不同的辯論觀點的確大長知識,讓人直呼精彩。
記者們聽得更加過癮,吵得越厲害,就越有新聞可挖呀。
辰光轉眼到了酉初,鼓響三聲,終場到。
學子們離場時都一臉的意猶未盡。
第三日上午,巳初開場,繼續昨日未盡的辯論。
這個案子南北刑法界已經吵了半年,南北學界也已論了半年,如今一下子集中在學會場上爆發出來,簡直能從言語中聽出金戈錚鳴,彷彿看到講經臺上刀光劍舞、殺氣騰騰。
上午一個半時辰,幾乎沒讓人察覺,就溜過去了。
午膳之後短暫休息,下午場開始。
一些有心人注意到,從昨日下午場到今日上午場,名楓山沒有開口說一句,只是認真聽著每一位學者的發言,偶爾提筆記錄幾下。下午場,名可秀仍然沒有發言。
次日報紙持續大賣。
因稷下論學對綿州弒夫案的辯論,這樁官司又在南北兩國熱議起來,人們一邊看著報紙,一邊談論。除了“禮”和“法”兩種不同觀點外,很多人還指出為什麼會發生齊氏阿湖這樣的“弒夫案”?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禍首!還有劉大郎,明知阿湖母喪未過,這是知法犯法,怎麼能算無辜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