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供需洽談會,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
Ⅱ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透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做出選擇併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進入面試程式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行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
簽訂程式
a.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b.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c.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負責畢業生就業分配登記的部門備案。
d.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給用人單位。
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這種協議自訂立之日起便是無效的,而且無效協議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很多初入社會的大學生,因為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識,而常常在簽署就業協議書時上當受騙,甚至工作了幾個月都拿不到應得的薪金。
a.如有的協議經學校審查認為對畢業生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學校可不予認可,並告之用人單位。
b.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也是無效的。如用人單位未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用計劃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還有如非法的傳銷公司,不擇手段地與畢業生所簽訂的就業協議。
協議解除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其違約責任也可同用人單位多加協商。一位本科畢業生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協議,但沒過兩天便考取了某校的研究生。他與單位協商的結果是,待三年畢業後與該單位繼續續約,而免去了違約金。此外,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對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