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3 / 4)

小說:謀夫計 作者:宮本寶藏

開口反駁,不由對她改觀了些。如此看來,她倒也念了幾分舊情,不願真正與我為難。

果然段正清清了清嗓子,道:“那夫人還想要什麼證人?”

我正了面色:“我要見訴主,靜王世子朱離,當面對質。”

“世子不會見你。”

“我朝律法有規定,訴主有權要求不見準前人(即被告人)。”那位內侍與段正清幾乎同時開口。

“那不見之事,世子訴狀之內可有言明?”我追問。

段正清搖頭:“沒有。”

“沒有我就有權要求對質。或者段大人可以讓世子再書一紙言明不見。”我必須確認這是出於朱離自願,也必須確認他還安然無恙。

“證據確鑿,你不過是想拖延時間而已。”那位內侍又開始不甘寂寞。

“證據確鑿?”我也不由冷笑,卻忽然之間靈光一閃,憶起曾經在朱離書房案頭偶然看過的大奕朝律典(記得當時還因此跟朱離爭論過幾句,因此印像深刻),“段大人,若我沒有記錯,我朝律法有規定,親親相隱(見注一),段大人身為大理寺卿豈能不知,靈素之言不能為證?”

段正清微怔,似乎唇邊浮起一絲不明意味的笑意:“世子夫人果然出身世家,竟知道我大奕朝律典這條規定,可是,夫人似乎不知道,前幾日白御史派人將何姑娘的賣身契已還給了她,她如今已不再是白府家奴……”

白御史……這個陌生的名字卻是與“我”的血緣關係的生身之父!靈素賣身白府為奴婢已十多年,突然之間將賣身契交還,除了用來對付我之外,我不做他想!果然,皇權之下,再無天倫,棄車保帥,古之亦然!

我忽然有點想笑,連骨血連心的親生父女尚能如此,何況與我露水姻緣的旁人!父不父,女不女,夫不夫,妻不妻——天下又有什麼是真的?

瞬間心如縞灰,只覺得如此死了便罷了,不知這一條命,可以成全多少人的心意,倒也死得其所。

然而段正清似乎沒打算放過我,又道:“何況,還有一位重要證人,只怕夫人見了他,便不想再見訴主了。”

說話間,他向門口處略一頷首,卻見釘當鐵鏈之下,一官差押著一高瘦人影緩緩行來,卻是——張義!

注一:

親親相隱:中國封建刑律的一項原則,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實行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

親親相隱本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孔丘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如: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唐律“同居相為隱”條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敗�鏘�ⅲ�嗖蛔�F湫」σ韻孿嘁��醴踩巳�取!保ㄒ隕銜�糠終���

歸根結底,即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和奴婢、部曲(農奴)、僱工人對家長不得作證。

戲外戲

依舊一身黑衣,愈發襯得此人萎靡的神色。那一雙眼中曾經流露出的委瑣令我今生都難忘的。

我心頭一震,此時更不敢看他,此人是我心中最最深刻的隱痛,估計也是能讓我一招斃命的死穴。

只是……我尚只被鎖住手腕,他卻連手拷帶腳鐐一應俱全,比我還慘,莫不是還有其它官司在身?

忽聽那位內侍有點小人得志的意思:“不知道世子夫人可認得此人?”

這回這“世子夫人”叫得極重,可見對“我”和張義之事是成竹在胸。

我怔了怔,卻不知道如何開口。這件事張義若招了,怕對他也沒什麼好處,只希望他別那麼笨才好。

“此人姓張名義,近四個月來曾在世子府中做一些文書帳房雜事,他之前在家鄉曾有些功名,與世子府也只是僱傭關係,自然不是府中家奴,所以此人之言可算證言。”段正清緩緩開口。

我真是悔得腸子都青了。不管如何,當初朱離也曾提醒過我此人不可留,我卻偏是婦人之仁放虎歸山,果然後患無窮!不過現在讓我想,估計我也沒那麼狠的心殺了他(我在現代的那套教育理論在這裡還沒有學會完全顛覆),果然,自己當好人的下場就是被人宰割。

“姦夫張義,還不跪下。”見那位內侍待張義的態度,我方明白對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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