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部分(2 / 4)

樂者,音之所由生也(1)

——音樂表現情感而不是形象

【原文】

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2);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3);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4);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5);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

【註釋]

(1)本節選自《樂記.樂本》。(2)噍(jiao)以殺(shai):急迫短促。(3)嘽(chan)以緩:舒展和緩。(4)發:振奮。散:奔放。(5)廉:端正方直。

【譯文】

樂是由聲音生成的,它產生的本源在於人心受到外物的感動。所以心中產生悲哀的感情,則發出的聲音就急促而低沉;心裡產生快樂的感情,則發出的聲音就振奮而奔放;心裡產生憤怒的情感,則發出的聲音就粗纊而激越;心裡產生崇敬的情感,則發出的聲音就莊重而正直;心裡產生愛戀的情感,則發出的聲音就和順而溫柔。這六種情感並非出自人的天性,而是受到外物的激發才產生。

【讀解】

音樂表現情感,不同的音樂是不同情感的表現形式,音樂的動人力量來自它所表現的情感。儒家學者的這一看法,既是質樸的切合實際的,同時也抓住了音樂最主要的特點。

迄今為止不少人還在喋喋不朽地爭論音樂是否有形象,是否具有描述性和形象性。這種毫無實際意義的爭論,在儒家先哲的看法面前,馬上就顯出了貧血的蒼白。

音樂表達情感,音符在時間過程中按情感的波動起伏而發展。這是一個線形的發展過程。聽到音樂後,在音樂的刺激下產生出想象和聯想,想象出事物的刑貌,則是另一回事。音樂不能告訴我們一個人長得什麼樣,一朵花的顏色如何,一個物品是什麼樣子,一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它只表達對事物的一種內心感受或內心狀態,它透過情感這個中介,把作者與聽者、作品和聽者、聽者與生活聯絡了起來。這個道理其實並不深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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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以道其志(1)

——音樂是治國安邦的工具

【原文】

禮以道其志(2),樂以和起聲(3),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4)。禮、樂、政,其極一也(5),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6)。

【註釋]

(1)本節選自《樂記.樂本》。(2)道:同“導”,誘導。。(3)和其聲:意思是說調節人們的情感。(4)奸:邪惡。(5)極:最終目的。(6)出:實現。智到2:智國平天下的的道理。

【譯文】

禮儀是用來誘導人心的。音樂是用來調和人的情感的,政令是用來同意人的行為的,刑罰是容來防止邪惡行為的。禮儀、音樂、刑罰和政令,它們的最終目的相同,都是用來統一民心,實現治國平天下的道理。

【讀解】

這一節將音樂的作用,把它同禮儀、政令、刑罰相併列,可見儒家對音樂的抬舉。

在眾多的藝術門類之中,儒家何以獨獨偏愛音樂,並把它抬舉到治國安幫的高度?這很可能與周代以來的情形有關。使用音樂的場合,總是在廟堂之中,用於祭祀和禮儀等重大事務之中,很少有純粹為了怡情悅性的音樂。因此,音樂總是被嚴肅地對待,被拿來同統治民眾緊緊聯絡在一起,這樣才被抬舉的很高。

實際上音樂的作用遠遠沒有這麼大。它無法解決人們衣食住行等實際問題,更不可能決定國家的興亡,僅僅是表達作者對生活的感受而已。儒家對音樂的看重,可以使我們發現他們文藝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十分強調文藝的社會功利作用和目的,不贊成為藝術而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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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音者,生人心者也(1)

——音樂可以察知世事人心

【原文】

凡人者,生人心者也。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聲成文(2),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3),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4);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註釋]

(1)本節選自《樂記.樂本》。(2)文:這裡指條理。(3)治世:太平盛世。(4)乖:違背。

【譯文】

一切音樂都產生於人的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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