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你們已經知道那是潘越了?”“知道。剛到現場就有老師說了,他在學校裡也是個名人。”李澤文說:“徐警官,你當時和郗羽還談了什麼?”“我倒是想問,但沒能問下去。她當時情緒已經有些崩潰了,如果不是因為她老師在一旁安慰她,估計連回答我的問題都答不了。”“她的老師是哪位?”“一個年輕的男老師,是她的班主任,態度很強硬地要我們不要再問了。”“姓周?”“應該是的,我對他印象不太深。”“不過,這段記錄沒有留在警方的報告裡。”“有幾個原因。”“都是什麼?”“第一個原因,市裡發話了。當時市裡省裡好幾個領導的孩子都在南都二中讀書,二中校長找到他們,要求警方低調處理墜樓一案,因為鬧大了對學校影響不好。市裡自然要給人家校長一個面子,敦促我們快點結案。”“第二個原因是什麼?”“和郗羽的母親有關。”“郗羽的母親?”李澤文說,“我記得她是報社的記者。”“記者厲害啊。當時還出了一件很重要的事。要知道,潘越家也不是無根基的,在公安系統內也頗有一些關係,他們透過渠道,找到了局裡的人,知道了我們調查進展,發現我們郗羽有點懷疑,又弄到了郗家的地址。潘越的母親衝到郗羽家裡去裡大吵大鬧,要郗羽償命。郗羽的母親是日報的記者,還是比較出名的那種,人脈關係很廣,她憤怒地找上分局,要我們對洩露資訊負責——更重要的是,她還聯絡了許多外省的媒體要曝光我們,說真的,局裡當時非常被動。”李澤文聽到此處,也已經明白了,這段小插曲才是徐雲江對這件案子印象深刻的導火索。“第三個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案件沒有線索。我們沒有找到目擊證人,潘越的情緒不好是事實,日記裡的悲觀情緒也是真的,死亡的特徵也完全符合自殺的特徵——法醫實在找不出他殺的證據。我們內部傾向認為,潘越和郗羽放學後見了一面,兩人或有爭執,甚至發生了肢體接觸,然後她離開,潘越想不開墜樓。”“沒有人懷疑是她推人下樓的?”“個別人有這樣的想法,大部分人不認為如此。第一,她是女生,雖然長得高,但是非常纖細,潘越的個頭雖然矮小一點但是男生,看手腕的粗細也知道他的力氣比郗羽大多了。第二,郗羽這個女孩子……”徐雲江的表情凝重起來,“不論從哪個角度看,都完全不像能幹壞事的人。”李澤文知道他的意思。早年的犯罪學裡有一種對罪犯相貌的研究,這些研究者試圖總結出重刑犯們的長相的規律,從他們的外表,比如臉部的輪廓、耳朵的形狀、頭髮的顏色判斷他們是否可能犯罪——這種理論類似我國古代的“面相學”,很快被斥責為“奇談怪論”就消失在歷史的舞臺上。但不論怎麼說,人們在自己的內心總會對其他人的長相做一個下意識的判斷。而郗羽的的確確長了一張“最不可能犯罪”的臉。要懷疑一個品學兼優、人人誇讚,眼神清澈且笑起來有一對美麗酒窩的女生犯下了謀殺罪,也相當挑戰人的三觀——警察們也不想接受這個現實。李澤文說:“但無論一個人的長相如何,都不能憑面貌洗脫嫌疑。”徐雲江說:“當然不能以貌取人。但在沒有實證的基礎上,我們就會傾向相信面貌。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她把潘越從樓上推下去又能怎麼辦?她不滿14歲,就算是殺人放火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就算我們找到了目擊證人證明是郗羽把潘越推下樓,這案子也送不到法院去。”李澤文說:“查案之時,疑罪從有,斷案之時,疑罪從無。”現代的刑事調查案件認定犯罪靠的是證據為本的原則,要用指紋、足跡、dna、影片監控以及相關的勘查、檢驗報告、鑑定結論等硬性的證據作支撐,才能辦成鐵案。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即便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也未必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正是如此。在自殺證據充分,他殺證據沒有的情況下,我們以自殺結案。”李澤文加重語氣:“第四天就結案了。”“這是正常流程,”徐雲江表情坦蕩地看著李澤文,“‘緊3快7慢30’,這種說法,李教授聽過沒有?”李澤文博聞強識,知道這個說法。所謂“緊3快7慢30”,是指的許多刑事案件,尤其是殺人案件有一個規律,大多數案件,3天之內可以破案;略微複雜有大體線索輪廓的案件,7天之內可以破,一個案件超過30天還沒有偵破,那就遙遙無期了。大資料顯示,前面這兩類案件基本佔了所有殺人案件的95以上。徐雲江的解釋完美的解釋了警方案卷上的自殺結論的來由——李澤文終於弄清當年潘越墜樓後警方的所有舉動,也解決了心中的疑團。如果把警方當成一個解決問題的官僚機構來看,警方辦理潘越高墜死亡這件案子時沒有疏忽,一切合情合理,距離辦案失誤還有遙遠的距離。在“緊3快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