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罵不息,為亂兵所殺。(《海山記》)
其關於生活瑣事的,則如《大業拾遺記》寫隋煬帝命虞世南作詩嘲袁寶兒以及煬帝與陳後主、張麗華鬼魂相遇,就都頗有情致。現節引前一條如下:
……長安貢御車女袁寶兒,年十五,腰肢纖墮,癔冶多型,帝寵愛之特厚。……時虞世南草徵遼指揮德音敕於帝側,寶兒注視久之。帝謂世南曰:“昔傳飛燕可掌上舞,朕常謂儒生飾於文字,豈人能若是乎?及今得寶兒,方昭前事。然多憨態。今注目於卿,卿才人可便嘲之。”世南應詔為絕句曰:“學畫雞黃半未成,垂肩嚲袖太憨生。緣憨卻得君王惜,長把花枝傍輦行。”帝大悅。
……
這一段正如魯迅所評:“文筆明麗”,“情致”“綽約”(《中國小說史略》)。其所以然之故,恐是作者在寫作時,並不具有強烈的教化方面的要求,倒是主要從興趣出發,也就是魯迅所說的“帝王縱恣,世人所不欲遭而所樂道,唐人喜言明皇,宋則益以隋煬”(同上)。正因注重興趣,也就把這些事情寫得趣味盎然了。這其實是跟宋、元話本的重趣味相通的。
魯迅在把《海山記》等三篇與《大業拾遺記》比較時說:
前者與後者“相類”,“而敘述加強,顧時雜俚語,文采遜矣”(同上)。諸如《海山記》的“小兒子吾已提起,教作大家,不知了當得否”,《開河記》的“知他是甚圖畫,何消皇帝如此掛懷”,均是“時雜俚語”的例子。而這同時也意味著前者在較明顯地向通俗化的方向傾斜。
不過,這四篇雖有上述成績,卻“託之古事,不敢及近,則仍由士習拘謹之所致矣”(《中國小說史略》)。
第三種型別的作品,以《青瑣高議·別集》卷四所收的《張浩——花下與李氏結婚》最為突出。
本篇作者不詳。寫張浩與李氏女子相愛,私下有婚姻之約。李女向張索其親筆所寫詩為憑證。李女的父母起初不同意他們成婚,後來李父同意了,但張浩的叔父卻要為浩聘娶孫姓的女子。李女就拿“浩詩及箋記之類”到府裡去告,說她“已與浩結姻素定”。結果,府裡判張浩與她成婚。“夫婦恩愛,偕老百年,生二子,皆登科矣”。
在本篇中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張浩與李女的婚姻,既無父母之命,又無媒妁之言,純是私合。張浩送給李女的詩,也不過是私情表記,根本不能作為婚姻的憑據。但作者卻將此作為合法的婚姻,府裡的判決也說他們“已有終身之約”,如果張浩別娶,那就“在人情深有所傷,於律文亦有所禁”。
在這裡孕含著一種新的婚姻觀念:婚姻的是否成立和合法,取決於當事人本身的意願,而不在於是否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問名、納采等形式。這與士大夫的傳統婚姻觀顯然背道而馳,而後來元代的許多著名作品——例如白樸的《牆頭馬上》、關漢卿的《拜月亭》——卻都持類似的婚姻觀。就這點來說,此篇實為它們的先驅。第二,李女在整個過程中表現出很大的主動性。她自動去見張浩,率先提出婚姻之約,並要張浩留下憑證;她託乳母向父母提出欲與張浩成婚,遭拒絕後又要人向張表示“業已許君,幸無疑焉”;在得知張浩已聘孫氏女時,她毅然向父母說知自己與張浩的關係和以死抗爭的決心,投井自殺;最後又赴府控告,終於打贏了官司。像這樣的主動、勇敢和潑辣,簡直不知禮教為何物,也與士大夫家庭的小姐大異其趣。可以說,本篇鮮明地體現了市井民眾的思想特色,已看不出“士習拘謹”的痕跡;篇中雖未交代故事發生的時間,但結尾處說張浩與李女所生兩子“皆登科矣”,那顯然是敘述當代事情的語氣。
不過,作品中的稚拙之跡也很明顯。府衙把張浩和李女的私情視作已有婚約,判兩人成婚,這已是匪夷所思;而“家財鉅萬,豪於裡中”,“貴族多欲與結姻好”的張浩,雖然很愛李女,卻始終不主動向李家求婚,讓李女在這件事上孤軍奮戰,更使人難以理解。至於描寫,也失之簡率。如李女在“知浩已約婚孫”後的內心活動,投井時的心理狀態,作品竟都全不觸及。較之《大業拾遺記》等對人物的描寫,差得多了。
總之,北宋的傳奇雖有深受“士習拘謹”的束縛的一面,但也存在著與此相背的運動;不過要從這運動中產生傑出的作品,卻還要相當長的時日。南宋和元代的文言小說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向前發展的。
三、南宋和元代的文言小說
南宋的志怪小說有郭彖《睽車志》、洪邁《夷堅志》、沈某的《鬼董》等。《睽車志》多談報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