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二款第十條: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5條第6款最後一句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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