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突圍第六十三章法務實習如何幫代理人打贏官司
吳達城一邊在做一個公司的總經理,一邊在實習法務,一邊在進修某某政法大學的法學研究生。以備圓一個律師夢。現實生活比較有意思的是,理論是一方面,實踐又是另一方面。
但是,想當律師,可不是想就可以的,一門門的考試,是要透過的,即使當上律師了,如何幫代理人打贏官司,也是一個很頭痛的事情。
因為有的時候,律師所要面臨的是政府某一個部門涉嫌違法事項,權與法的博弈,在殘酷的事實面前,當事人作為一個老百姓,民與官鬥,如同,雞蛋碰石頭,還是很難的。
但是也有人,抱著一線希望願意試試的。因為這些案子的背後,標的物的價值有時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普通人幾輩子都賺不到的。
以下這段是吳達城為當事人,草擬的一個代理詞,當事人陳述。創業遭遇當地政府的欺騙,其實換了任何一個人,心裡都不是滋味。
但是,怎麼打贏這個官司,怎麼陳述,未過訴訟時效,學問還是挺大的。
涉嫌違法頒發土地證行政訴訟(當事人陳述)
陳述人:行政訴訟申請人,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有關江南市人民政府、原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土局)涉嫌違規違法頒發給江南某某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土地證一案,江南中院已受理。受理編號為(2019)蘇02行初某某號。後轉到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為(2020)蘇0211行初某號。理由是江南市人民政府不再具有頒發國有土地證、不動產登記證職能,確定被告應為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並將惠山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並與2020年5月29日9點30分組織了質證。行政訴訟申請人(原告)及被申請人(被告)提出了答辯狀及證據,並進行了質證,原告主要的質證意見為:被告提供的證據涉嫌虛假,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三人未將江南市某某路518-6號地上附著物屬於原告即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進行披露。違背了地隨房走原則。且原江南市某某區國土資源局,未盡到實質性調查義務。在當時廠房上方一朵花新能源的標識非常明顯,有瀆職嫌疑。
a:關於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六款最後一句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時效也就沒有過。且後續很長一段時間內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國外留學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後一句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證據質證時,被告並無提供相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只知內容不知訴權的起訴期限和最長保護期限: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十五條:不知內容,不知訴權的起訴期限及最長保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得出結論,應該適用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關於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國家公文問題:
本案第三人利用虛假材料,取得了原告名下的土地證,且在轉讓與分割過程中,違背了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得隨意分割土地的問題。類同於不可以將人體隨意分割,進行器官移植,甚至出售或轉讓。
c:關於證據缺乏真實性的罰則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