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法務實習 如何幫代理人打贏官司(3 / 7)

小說:逆境突圍 作者:拔掉根的野草

的原始材料中,詢問表中,轉讓人一欄全部都是空白,說明轉讓人根本不知情,且留在廠房的價值上百萬庫存及辦公裝置,到現在為止,也不知去向何處。被申請人提供的wx市房屋登記申請書(表一)申請方式明確為單方申請,也就是說江蘇海尚新能源材料方面壓根就不知情,背後經歷了怎樣的不公,是否可以單方申請,請求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明察。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被執行人一欄也無一位代理律師,裡面陳述江蘇一朵花方未提出異議,是因為,江蘇一朵花方根本就不認為那份仲裁是合法的,因為合約本身就有很多不平等的條約,格式條款,仲裁決定書,本身也沒有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無錫中院撤銷,也沒有告知當事人救濟權,也就是說仲裁決定書,本身也是剝奪或隱藏了當事人的申請救濟權。這份仲裁是否屬於涉外仲裁,也有爭議。原仲裁委員會,有無依據涉外仲裁有關規定仲裁也有爭議。採信的證據,如今在這張土地證頒發過程中,已經出現了相反的證據,因為土地分割過程中,第三人在2010年9月20日申請江南市某某國有土地證2010某某國用第0351號時,對應的房產證還在原告名下,申請及審批材料,第二頁地上物類別及權屬一欄,卻清清楚楚寫著屬本單位所有,這就與仲裁的結果需要償還房地產所有貨款的裁決結果嚴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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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原告蒐集到的法律依據及事實,《江南市房屋登記條例》第29條第四款規定,申請人即原告並沒有取得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因此不能辦理登出或過戶手續。賣方江南市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協助申請人辦理房產證時,提供的土地證未分割,且宗地圖沒有gps座標,原涉嫌有抵押且未分割的土地證編號如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參考編號為某某國用(2006)1318號、1290號,5平方米,1289號,後合併成(2010)第0269號。3平方米。證明原過戶手續並沒有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未約定具體面積和四至,這是不符合《江南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且土地證對應的面積不對,應該是6303平方米,實際當時辦理房產證時對應的面積是5平方米,土地證編號為錫惠國用(2006)1290號。說明某某路518-6號地塊有共有或權屬有爭議的情況。

5:申請人曾向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申請了行政訴訟,理由是原江南市某某區房管局涉嫌頒發房產證行為違法,案號為(2019)蘇0211行初某號),也曾向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了登出房產證涉嫌違法的行政複議。案號為(2019)某行復第某某號,目前都在再審申請階段。這些想法院的請求都說明:原被申請人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涉嫌未盡全部審查義務,涉嫌違法頒發或登出房產證,也說明了一點,原賣方即本案第三人多次涉嫌隱瞞登記機構真相。也隱瞞和欺騙了原告,原土地證有抵押,且是隨同地上附著物一起最高額抵押的情況,而在這個頒發和登出的過程中,都涉嫌違法。只是登出的依據是法院的裁定書,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法院無法受理,只能提起行政複議。根據擔保法49條第一款規定,抵押物轉讓必須要經過抵押權人及買受人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如果轉讓行為無效,那麼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且最高院司法解釋,違背誠信原則的賣方還應承擔失信責任。按照當時註冊公司時在工商局登記的廠房租賃協議,申請人是全部付清租賃費的。而這個租賃協議自始至終都沒有登出或撤銷。所謂的債權債務關係,原wx市仲裁委連這個也沒有理清楚,就直接出了仲裁,(仲裁員還涉嫌違規操作,另案起訴)。申請人壓根就沒有拿到土地證,就以900多萬的標的來計算。按照物權法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以登記對外公示為準的。江南仲裁委員會涉嫌違法仲裁,但當時申請人請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並沒有告知,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發現有問題,可以申請江南市中院撤銷。就是原賣方一方面申請仲裁要房產證和土地證全部的錢,一方面,又將土地證分割後,繼續保留在自己名下。如同一個女人同時要嫁幾位先生,卻在哭訴這幾位先生沒給禮金。要幾位先生同時給自己禮金,而自己卻隱瞞了一女多嫁的願望或事實,人還沒嫁就索要禮金。

6:此案的爭議點還包括:頒發土地證是否需要雙方共同到場,或通知利害關係人,還是可以暗箱操作,不顧實情。土地證辦完以後,是否要有買方簽收土地證的證據。江南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後拿保留在他們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518-6號土地證重複拍賣,這樣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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