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法務實習 如何幫代理人打贏官司(4 / 7)

小說:逆境突圍 作者:拔掉根的野草

以重複獲得這份土地證的錢。某某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所述欠債金額是元,但是拍賣所得是115918萬,這裡面有的差額到哪裡去了,隻字未提,會不會這個628萬的差額,背後隱藏著更大的冤假錯案。因為申請人出國留學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被某些法官採取涉嫌威脅等刑訊逼供手段被迫簽署了擔保書,而未經質證是否是自願,又或者是否是真實意思表達,還是被人以人身自由相威脅,邊聽寫後撕毀,再威脅只能重新抄寫的擔保書,而此擔保並沒有董事會決議,及同步錄音錄影作為證據。在此,申請人也宣告,所有對外的擔保都是被逼迫的。因為所有的對外擔保都需要董事會批准。及自願原則。前段時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曾到美國考察,拜訪客戶,親耳聽到一位留學生講述很無奈的真實經歷,有一天晚上,他出門買東西,卻被黑人用槍在背後指著,要求交出他的錢包,否則就直接開槍打死他。那位小留學生才17歲。而事後報警,警方不了了之。若干年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也曾遇到同樣被逼迫的遭遇,還曾寫信給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求助,可惜,也是不了了之。理由是檢察院當時無民事執行無監督權。

因此,請求貴法院,明察秋毫,切實保護投資商,創業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切實查清楚,賣方有沒有欺騙隱瞞買方及相關登記機構,在2008年5月22日到2010年10月9日期間,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518-6號廠房房產證確實在江蘇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情況,某某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沒有欺騙隱瞞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江南市某某區國土局)、及江南市人民政府的情況,導致登記後誤以為該房產權屬沒有任何爭議,而選擇了登記,結果辦了房產證,卻辦不了土地證,投資商才發現已經被套牢,無法脫身。導致最終投資失敗。剝奪了房產證土地證不一致的情況。到底是房隨地走,還是地隨房走的爭議。有沒有隱形的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救濟權等。懇請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使不法行為能被有效的遏制。所有的公平和正義不是唾手可得,有時需要漫長的等待和不凡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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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當時地上附著物即房產真的屬於第三人,那麼原告支付的400萬貨款第三人可以不入賬,存在國有資產小金庫問題。

綜上所述,請求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確認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頒發給江南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某某國用(2010)第035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行政行為違法。如果存在無效的情況,直接確認無效。且確認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以不受時效限制。

此致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述人:江蘇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2020年 10月 22日

後來法院依然裁定駁回,

只能再提起再審申請:申請書格式及大概內容如下: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江蘇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經濟開發區工業園標準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生,住江南市鎮村

被申請人: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地址:江南市路號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一審:江南市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11行初號裁定書。二審: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行終號,日期: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9日送達。

再審請求:請求js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撤銷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2行終號行政裁定書,責令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重審此案。支援原告的請求。確認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原惠山土地登記部門)頒發的(2010)第0351號《國有土地證》頒證行為違法。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江南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書編號:(2020)蘇0211行初號,依法向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但當事人依然不服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2行終號行政裁定書,理由是:1、江南市中院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複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2、涉嫌認可非法證據,未將違法證據傳來證據等排除。違背《證據法》相關規定,未將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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