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農村家庭通常兒女眾多,而他們當中二十幾歲的時候在市區成家立業的人所佔比例也很高,在這二者之間,有一點很清楚:充滿活力的新鮮血液的不斷注入,依然在充實著城市的血管。在30年代,大約有150萬年輕人從農場和鄉村移民到更大的社群中。關於選擇性的因素,尚沒人做過真正科學的研究,但威斯康星州社會學家愛德華?A。 羅斯提出了一個後來被廣為傳播的觀點,當時,他把那些已經枯竭的地區比做“主要因為鯰魚和亞口魚而被捕撈殆盡的池塘”。
子女最多、敗得最慘的是谷租佃農。在地主與佃農關係的階梯上,他們屬於最低一檔。現金地租是最有價值的,佃農用它來提供流動資本、支付固定地租、保持所有利潤。現金地租在“梅森-迪克遜線”以北——1930年包含了超過四分之一的佃農——相當普遍,而在它的南邊卻幾乎不為人知。用收成的一部分交地租(地主支付某些生產費用,佃農提供勞力、牲口、工具和種子),以及用一定比例的可銷售作物支付地租,在北方和中西部都是最常見的方式。還有一種類似的資產與利潤分享機制,被稱做家畜共享出租,在中西部各州的乳品業和養牛地帶很是盛行。
但在棉花王國,盛行作物租種,佃農通常只需貢獻出自己和家人的勞動力,得到的回報是他所種植的一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