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候追蹤他,或在返回的路上伏擊他”。所有的攻擊行動均要指向本團體之外,反擊對本團體公共利益的威脅。因此,內部權力的發展壯大是順理成章的事;團體裡的諸多顯貴人物負責協調安撫內部關係的雜務。外部權力的權威被限制在所謂的公共遠征事務上和十二世紀人們開始稱之為“高階”審判的行政管理事務上。在這個層面之下,我們看到的是,在社群共同體的私人空間裡,公共行動領域的再生和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輪廓。
只有不在其他人家中充當傭僕的成年男子才被包括進這些交往關係中。1114年瓦朗謝訥城簽署的公約文字里非常明白地表明瞭這一點:男子(viri)在滿十五歲時,舉行入會儀式進入活躍的社群生活。儘管被覆於“市鎮和平”規約保護之下,但被排除在正式成員之外的人包括年幼的孩子、“不分地位等級”的所有婦女,以及修士、修女和牧師;因為他們都是上帝的奴僕。此外,“任何主人都可以在城鎮中鞭笞或毆打其依附者或奴隸而不算違背和平規約。”“生活在同一間房子裡且歸於同一個家庭權力統轄下”的奴僕們應該內部決鬥,投訴和罰款則應該求之於主人,也就是說,房子的主人及那些宣誓遵守和平規約的人必須避免卷涉其中,除非打鬥造成死亡。”我們在其他地方還讀到這樣的規定:“依靠主人而生的奴隸,不能作為其主人指控他人違反和平規約的證人。”換句話說,受公共法律管治的和平保護區域,一些地點被排除在外,也即,房子的免受攻擊權尤其受到同一部公共法的保護。“攻擊”這些房子中的任何一座(打破和闖入),都要遭到最高罰款的懲治,其量刑與懲治“公共”犯罪的量刑相同。皮卡迪、阿西斯、奧西以及瓦林科特等地成文於十三世紀早期的公共習慣法,承認了自我防衛權:某人在自家房子裡殺死攻擊者不會受到懲治。某人在房子裡毆打房子的居住者,要受到40索裡達的重罰。如果攻擊者試圖強行闖入房子,必須支付100索裡達的罰款,如果闖入成功罰款數額則增加到200索裡達。與私人住宅聯絡在一起的“以牙還牙”的懲治,我們可以在社群共同體對違反和平友好契約者的懲罰中看到:他的房子被摧毀。這是對等的報復,但是一種公共型別的報復。如我們在瓦朗謝訥很清楚地看到;對那些業已宣誓過“和平誓約”的人,當地授權行政官裁定是否將違反誓約者的房子夷為平地。因為這些干預其中的行政官員依據公共利益行動,因此他們也不會遭到偏見和仇視:“這種行為不會引起戰爭(即一所房子對另外一所房子進行報復,由一群親戚朋友帶領報復另一所房子的親戚朋友)、仇恨或伏擊;因為它是政府公義行動,是王家的行動。”
在社會各個階層中,我們都發現對公共與非公共的區分一直存在著。然而;公私之間分界線的確切位置則流變不定的;因為在封建時代尚沒有關於私人生活觀念的絕對標準。舉例加以說明;我依據公社公證人的記錄,來檢視熱那亞歷史程序中的一段插曲。這種“公社”事實上就是一個“公司”;與商業公司不同,它是在有限的一段時間裡根據私法的一種聯合;它的成員是該城裡各個大家族的主人,這些大家族的城堡塔樓並肩矗立,風在城堡之間來回吹習。各方簽定協議授權給行政官,他們被稱為“執政官”——從古羅馬借用來的一種官銜名,帶有明顯的“公共事務”含義,因為執政官的職能是約束那些攻擊性的衝動行為。1169年,他們試圖結束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這場戰爭源起於兩個敵對家族年輕人在海灘上的一次打架,已經火爆地持續達5年之久。熱那亞城所有公民都被要求參加公開的和平宣誓,誓言打擊任何製造麻煩的人。雖然執政官心血來潮沒有把這兩個敵對派系頭領家的房屋夷為平地,但他們卻命令衛戍部隊佔領了房子。他們還擬訂了一系列公開的戰鬥:“在雙方敵對家族的領頭人中舉行了6次戰鬥或決鬥”,決鬥擬在熱那亞大主教宮殿的庭院裡進行,大主教是該城的最高庇護人,身負“王權”,因此他的宮殿是公共性質的宮殿。然而,私*力反對公共權力的這些舉措,“每一方的血親和盟友”敦促行政官員另尋他法,召開一次調解會議。一個歷史性的變化是:這個故事反映的不再是一種民間的和平,現在,整個熱那亞城都變成了一個庇護所,一個由上帝和平之神統治的區域。這兩個敵對家族頭領每家門前都立起十字架; 在約定好的日期,大主教穿著正式法衣、帶著聖物來了。這兩個“敵對家族的首領”被要求按著福音書宣誓維護和平。有一個頭領拒絕了,儘管他的親族懇求著; 但他坐在那裡不動,他不能忘記,他家族中“為戰爭”而死的成員們“淒厲的叫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