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2 / 4)

小說:私人生活史2 作者:白寒

錄入遺產清單的部分,以及“不可估價”部分——主要由傢俱和其它日常用品組成。有關遺產的問題都關涉到丈夫、妻子和孩子。因而,管理遺產的責任或者共擔或者委託某人做代表。

在義大利人的傳統裡,權力毫無爭議地歸屬於丈夫。十二世紀和十三世紀期間,在法理學家的眼中,他猶如國王般的權威一樣還在繼續增加之中,博洛尼亞地區的法理學家尤其如此認為。十三世紀流行的一句格言概括了當時普遍的看法:“每個人在自己的城堡裡都是國王”(Quilibet; in domo sua; dicitur rex)。父親對自己的孩子行使“父親權力”(patria potestas)。這種權力只有父親一人獨享,正如法理學家阿佐詮釋的:“無論是母親還是外祖父母都無權對孩子行使權威。”而且,父親的權力延及他所有的子孫後代,尤其是孫子;不管父親的年紀有多大,哪怕超過六十歲(etiam sexagenarius),也不管孩子的年齡有多大。這一原則不止限於法理學家制定的法理條文中,而是實際實行著的。它的產生是對日常生活裡重大問題的回應,對日常生活具有重大影響。透過這些法令,法理學家的思想深深印在人們的腦海中。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共同生活(3)

家長首先是家庭所有財產的唯一託管人。他管理妻子的嫁妝(十三世紀的時候,包括所有的嫁妝,不論是可估價的還是不可估價的),在一些情況下,也管理媳婦的嫁妝。他甚至可以賣掉嫁妝,妻子不能阻止他這麼做。在實踐中,法庭往往規定丈夫有權管理妻子帶來的所有財產,而妻子無權阻止可能損害自己以及孩子們將來繼承的財產的決定。法理學家認為來自嫁妝的收入是家庭共同財產的一部分,而這些財產是由丈夫管理的(而不是再授予妻子)。這樣就使丈夫能夠承擔因婚姻而帶來的“不可忍受的重擔”(也就是時下的花費);當然,他可以自由地將自己的收入投入到土地或日用品的買賣中。同樣,再次依據“父親權力”,父親完全控制著兒子的現金儲備和財產。

父親不僅是家庭財產的主人,而且是所有家庭成員的主人。妻子和孩子都必須服從他的權威,對他表示服從和尊重。勢力強大的多明我會的懺悔師的教義支援他們同行——法理學家的原則。1398年,喬瓦尼?多米尼西重申所有傳教士都知道的訓誡,警示女懺悔者們謹記,妻子應該服從丈夫的命令(只要他不命令她去犯罪)。我們也聽到倫理學家費拉…保利諾、 L。 B。 阿爾貝蒂和E。巴爾巴羅發出同樣的腔調:“作為自己家裡獨尊的主人,丈夫不必向妻子透露家庭所有的秘密。他訓練妻子執行諸多婦道事務;細心考慮到她身體和性格的纖弱,只分配給她微小的家庭責任。”在實踐中,妻子從屬於丈夫可能帶來切實而痛苦的結果。像托斯卡納地區《蓋羅法》(1373)這樣的公共法令,授權男人“懲罰自己的孩子、弟弟和妻子。”法定檔案、法律以及倫理學家的著述一致主張父親對孩子有更大的權威,孩子必須以尊重和敬意的態度對待自己的父親,就像他是聖人。不管兒子在公共事務方面的地位有多高,在私人領域中,這種地位絲毫沒有作用。父親的權威和優勢是絕對的(帕爾米耶裡)。任何對父親的不尊重;反抗的舉動;侮辱的行為或者忽視(年老的父親)都可能受到父親本人或公共當局的法律制裁。直到1415年,佛羅倫薩的法令還授權父親或祖父可以將任性的孩子關進監獄。傳教士也為相關問題添油加醋:尊重自己父親的人將會在兒子身上得到回報,受到上帝的祝福等等。倫理學家和教士認為,所有的教育都源自於父親願意“用最善良的道德觀念來充實兒子的生命”(帕爾米耶裡)。教育學家喬瓦尼?多米尼西將其具體化,認為孩子在給父親寫信的時候,應該以“尊貴的大人”開始,父母在場的情況下孩子們要站著,當接受命令的時候,要謙卑地低著頭。簡而言之,要經常對養育自己的男人表示尊重。

法律和政策反映習俗,已知的關於托斯卡納人的事實證實了上面所提到的規則和原則。允許父親監禁兒子的法令直到1463年還在佛羅倫薩實行。十五世紀的大資產階級家庭,家長的經歷說明了父親的卓越地位。一些人保持對家庭財政的完全控制。1480年,上了年紀的吉諾?吉諾利所報的稅收清單,講到了他已成年的兒子在他的領導下生活,“他們和我共同做織品生意,自己還不知道如何生產。”其他的家長為自己的孫女準備嫁妝。在地位比較卑微的分成農世界,父親的經濟權力也得到了堅定不移的確立。在錫耶納(大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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