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時,曾提及這些木樁。各個攻擊集團迅速地向被謀殺的公爵的城堡集結兵丁,同時也向被指控謀殺的衛兵司令的城堡集結士兵。奪取這些財產的大好時機成熟了,因為謀殺公爵的犯罪活動引發的混亂失控局面,使得它們易於為公眾報復活動所攻擊。第一批劫掠者奪取了這些現在仍屬於公共的獵物,讓它退出集體所有,變成劫掠者自己的世襲財產;劫掠品周圍圈起了籬笆,一如在耕種前將田地和牧場圍圈起來的籬笆。
然而;據為己有和私人化最重要的標識不是旗幟;而是屏障、柵欄和籬笆,它們是最具法律效用的標識,在統控當時社會生活的諸多法規裡曾大量地論及這種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譬如《薩利克法典》34章第一款就是有關“破壞圍欄的人”;又如,《勃艮第法》55章第二款和第五款規定:“邊界標誌物被移動或破壞時,如果是自由人所為;砍手;如果是奴隸所為;處死。”懲罰如此嚴厲的原因在於,和平的本質在邊界兩邊是不同的:邊界之外是公眾的;邊界之內則是私人的。儘管法蘭克人的法律文字將池沼地(裡面種有藤本植物)和圍圈著林木的樹籬(尚未開墾但已圍起來的土地)區分開來,但兩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於公法。然而,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