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2 / 4)

小說:顧準文集 精校本 作者:竹水冷

一個短暫的時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代又無例外地愈來愈陷於貪婪、殘暴與無能,這是“城邦的人”——公民所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世紀初,小亞細亞藩屬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統治的起義,事實上同時也是反對僭主統治的起義。希波戰爭的勝利,也使那些地方的僭主政體一掃而空了。

民選調解官

當城邦的階級鬥爭激化,需要一個獨裁者來調解敵對階級的利益的時候,希臘有過民選調解官①或民選獨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倫,米提利厄的彼塔卡斯是著名的兩個例子。亞里士多德認為民選調解官“約略相當於公舉的僭主,……這種統治職位有時及於終身,有時為時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業為期”。吳壽彭考證:

① 繆靈珠所譯塞爾格耶夫《古希臘史》中,譯“Aesymnites”為“民選官”(第154頁)或“民選調停官”(第182頁),吳壽彭所譯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譯此詞為“民選總裁”。

“‘艾修尼德’(Aesymmites)這名稱見於荷馬《奧德賽》者為運動會中的裁判員,見於亞里士多德殘篇者為庫梅(Gyme)執政官的通稱。這裡所述具有特大權力的“民選總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優卑亞古代……都曾有過,哈里加那蘇(Halicarnassus)的狄歐尼修(Dionysuis)《羅馬掌故》……說,希臘城邦的民選總裁和羅馬的‘狄克推多制’(獨裁製)相同,世人往往視為僭主。”(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60頁譯註)

這裡所說的類似僭主是指他們具有獨裁權力,而不是指他們是“僭竊政權者”,因為他們既是民選的,就談不上什麼僭竊政權了。而且梭倫和彼塔卡斯兩人有一切機會可以建立世襲的僭政,然而任期屆滿時都自動放下政權,更不類僭主行徑。大征服以前,共和羅馬時期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不止一次選出獨裁官,當民主政制還富有生命力,兵制還是公民軍的時候,這些獨裁官也都任滿離職,並未企圖僭竊最高政權。所以,民選調解官和僭主一樣,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產物,專制主義盛行的“東方”,是不可能產生這類史例的。

僭主和民選調解官何以不見於我國古代

然而,當我們說僭主或民選調解官是凌駕於兩個敵對階級之上的國家權力,它是城邦制度的產物的時候,事實上已經隱默地設定了一個前提,即城邦政治是一種階級政治。說得具體一點,那就是指在通常的不需要什麼僭主或民選調解官的狀態下,城邦政權掌握在利益互有衝突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階級中的一個階級手裡,而城邦的法律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顯然這就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實質,馬克思恩格斯對於法國兩個拿破崙專制主義皇朝的分析,事實上也就是我們對於希臘初期僭主的歷史作用的分析。這裡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既然僭主,民選調解官之類的史例不見於我國古代,也不見於一切專制主義的“東方”,那麼,上述國家學說又應該如何具體應用於我國和“東方”?

當然,我國古代和任何東方國家,階級和階級鬥爭是存在著的,而且是十分深刻的。然而專制主義政治有一點顯然完全不同於城邦政治:那裡不許可社會的各個階層組成為政治上的各個階級,那裡沒有以其政綱體現與代表不同階級的利益的政黨或政派。專制主義政體自以為“撫民如撫赤子”,亦即一切階級無論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視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為一視同仁地照顧他們的利益,不許結黨,不許發表不同於皇帝的政見,不許干預皇帝的施政。事實上,一方面皇朝殘酷地剝削人民,成為人民利益的最大的敵對者,一方面,皇帝的龐大的官僚機構又每日每時在產生出來新的貴族階級,幫助皇帝剝削與統治。這樣,皇朝政權及其官僚機構自己處於敵對階級中的一方,而又諱言階級,嚴禁結黨,階級鬥爭就只好採取騷亂、暴動、農民戰爭和皇朝更迭的形態。在這種狀況下,階級政治的城邦制度的一切現象當然不會出現,皇朝政權也就決不是什麼凌駕於敵對諸階級之上,不使各階級之間勝負不決的鬥爭弄到兩敗俱傷,使社會得以持續下去的一切暫時現象了。

立法者

立法者(Lawgiver)在希臘史上有兩種意義:一是編纂法典,使之成文化,並予以公佈的政治家兼法學家,舊邦如雅典的德拉孔,新邦如建城不久的西西里的卡塔拉(Catana)請卡倫達斯(Charondas)為之立法。第二種是梭倫、來庫古等實現了社會和政治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的立法者兼最高政權的執掌者。例如梭倫就在他“民選調解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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