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還要制憲?這是因為《邦聯條例》不管用,必須修改或者重寫。漢考克辭職後不久,來自部分州的議員就開始探討對《邦聯條例》修改的問題,最終1787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產生了《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開宗明義,前三條規定了國會、聯邦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權力,制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
三權分立成了美國政治的基石,在世人眼中有開天闢地的意味。因為當時世界上到處都是帝皇,中國還處於乾隆皇帝當政之時,英國雖然議會掌權,但還有個有時候管用有時候不管用的國王,法國大革命還沒有爆發,在遠離世界軸心的北美大陸,能夠出現這樣的政治制度,很讓人感到制定者都是些很有*意識的精英。
可是,無論怎麼粉飾,《美國憲法》中的*意識並不是參加制憲會議的賢人們腦子中空想出來的,只不過是北美從殖民地時代開始的原有政治制度的放大,其主要區別是把那個帝國派來的總督換成了*選舉的總統。
*並不是新東西,人類的歷史是從*到*,然後從*到*的過程。從*到*在當時是先進的東西,從*到*同樣也是先進的東西,可以說是人類社會的必然。對於北美來說,*之花首先開放在這裡,是因為兩個因素:人和環境。
任何政治制度都要用之於人,你一個人來到一個深山老林,*也好*也罷都沒有意義,只有有了人類社會形式之後,才有政治制度。北美的政治制度的源頭來源於最初到這裡的移民,是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演變而成的。
從憲法到制憲(2)
背井離鄉自古就是人生最辛酸的事之一,再加上要遠渡重洋,沒準浮屍海上,成了鯊魚的晚餐,就是到了以後也是一片不毛之地,這樣的事不到萬不得已是幹不出來的。最初來到北美的英國人有兩部分,一是渴望來發財的,二是要實現自己的宗教理想的,這兩部分人都對英國社會的現有制度不滿,肯定不會照搬英國的現有制度,也由於他們和主流教會格格不入,不會出現西班牙殖民地那種由教會控制社會的情況,由此才衍生出了自治的政治生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當時世界上的土地都歸帝王所有,北美殖民地也是英國國王的土地。王之土地就要唯王令是從,何來自治?這是因為北美的自然條件太艱苦了,不容許自治的話,這片土地很可能就沒有人肯居住了,因此也就不為英王所有了。
英國人比西班牙人晚一百年來到美洲大陸圈地,這時候好的地方都被其他國家圈完了,只剩下北美這一片不毛之地。既寒冷又沒有多少可奴役的印第安人,也沒有黃金白銀和豐富的水產,想在這裡生存,必須自力更生。惡劣的氣候、懷有敵意的印第安人和虎視眈眈的西班牙人,加上疾病和飢餓,如果再照搬英國的等級制度,是毫無可能讓移民們堅持下去的。活下去才是硬道理,無論是手裡有皇家許可證的倫敦公司,還是國王本人,都很快認識到這一點,痛痛快快地默許了自治的原則。
各殖民地中只有紐約和佐治亞兩處沒有明文規定自治條款。紐約原是封給查爾斯二世的弟弟約克公爵,即後來的詹姆斯二世的。佐治亞是封給幾個受託管理人的。可是住在這兩處的居民堅決要求派遣代表參加政府工作,否則就搬到其他殖民地去。北美當年最寶貴的是人,人一走荒涼的土地一點價值都沒有,因此領主們不得不讓步,效仿其他殖民地,讓居民組成議會來約束自己。
自治是透過議會實現的,因為議會是選舉產生的,所以議員們就是本地居民的代表。既然自治,就要抓權。通常來說,權中最關鍵的是槍桿子,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可是殖民地不存在槍桿子,殖民地的安全由宗主國負責,只有民兵,有事成軍,無事回家做老百姓。其次是執法權力,可是殖民地的官吏要由帝國任命。因此自治原則只能落實在立法上,拼命擴大立法機構的權力。
今天國會透過法律,總統簽署後,他管轄的聯邦政府就得無條件地執行。但是在殖民地時代,總督並沒有義務執行議會透過的法律,因為他是聽命於國王和帝國議會的。迫使他們執行的辦法,就是財政權力。
2008年底,經濟危機波及全球,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天價救助方案,其他國家通常是政府一聲令下,銀子到位。只有美國,國會兩院討論來討論去,不僅幾個禮拜沒有結果,而且最後的版本被修改得面目全非,這就是因為財政大權在立法機構手中。無論有多大權,沒錢就寸步難行,這是美國國會最大的權力。
北美殖民地議會能夠控制財權,是因為政府的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