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4 / 4)

中,他都要求證人和被害人到庭質證,但被法庭拒絕,更為嚴重的是,公安偵察人員採取了逼供毆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認了謊言。

2000年2月12日,吳錫銘再次以寮東村委會的名義,給溫州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一個報告,反駁一審判決書的意見。已自學法律兩年有餘的吳在大量列舉事實證據後,語氣肯定地說:黃祝華等五人培礦渣未經批准,並未違反刑法規定,至多違反行政法,按法律規定應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理,此後甌江大廈佔有、使用這些財產理應賠償。即行為違法,不等於物權非法,黃祝華等五人所擁有的三項電、礦渣、石子沙等仍屬合法財產,並非憑空索取,是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無犯罪行為。至於黃等五人在礦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認定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協議上已寫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著物屬私有的仍舊歸私人所有,黃祝華等六人領取與集體無涉。”

通往監獄的門敞開著(7)

人們相信吳的說法影響了終審法院。25天后,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仍舊認定黃祝華有罪,但刑期減少為“三年六個月”。

2000年3月7日,黃祝華被押往浙江省第三監獄。

村民說:他在庭審中為別人兜下了很多事,是條漢子。

吳錫銘說:他是代我受過,本來是衝我來的,卻在他身上找到了把柄。

民選村長的革新與尷尬

作為罷免村委會主任的倡議者和領導者,吳錫銘不僅成為寮東村政舞臺上新的組閣者,還於2001年秋天應邀登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的講壇,成為風雲一時的低層民主代言人。然而,吳面對絕非鮮花和掌聲,2002年春天,差一個月才滿任期的吳掛冠而去,辭職回家了。

2005年4月中旬,吳對我說:“我沒有辦法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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