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1 / 4)

小說:妻子是什麼 作者:北方刷刷

有一個丈夫才能描繪夢想,才能制定合約,才能買入或者是售出財產,甚至這財產原本是歸他的妻子所有。一個丈夫,而不是一個妻子,能夠因為失去配偶而去要求賠償——這意味著由於配偶受到傷害而失去的服務、愛情和情誼。如果一個妻子在她丈夫在場時做了什麼不得體的事,會被視做其丈夫的失誤。因為妻子和丈夫被看作一個法律個體,她們不可能揹著對方搞什麼陰謀或者是偷盜屬於對方的財產。因為妻子是丈夫的財產,所以在這個家庭裡出生的每一個孩子也是,不管這孩子生物學上的父親是誰。

第一部分妻性鴻溝(5)

婚姻史專家勞倫斯·斯通(Lawrence Stone)在描述19世紀前夕的英國已婚婦女的境遇時說:“這是一個從自由社會中的個體變為奴隸的臨界點。她的身體,她的財產——不管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她的收入,還有她的孩子們全部都因為婚姻被她的丈夫完全統治起來。”在1840年出版的《美國的民主政治》(Democracy in America)一書中,法國人阿萊克斯·德·托克威爾(Alexis de Tocqueville)表達了由美國的妻子權力受到的限制而引起的巨大震驚:“在美國,女人的獨立因為婚姻而無可挽回地失去了。如果一個未婚女子比其他地方的女人受到更少的約束和限制,那麼一個妻子就要服從於更為嚴格的職責。” 保護是多少世紀以來的女性主義者們為之憤懣的一個焦點問題。在寫於1971年的《女人與公民的權力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and Citizen)中,法國的女性主義者奧麗普·德·戈格斯(Olympe de Gouges)認為妻子應該有離婚和擁有財產的權力。1853年,已婚的女性主義者伊麗莎白·坎迪·斯坦頓(Elizabeth Cady Stanton)給未婚的蘇珊·B·安東尼(Susan B�Anthony)寫了一封信,在信中她這樣寫到:“我感到女人權利的全部問題都集中在了婚姻關係上。”她說因為妻子們對自己的身體缺乏自治。1855年,當婦女政權論者蘇珊·斯通(Lucy Stone)與亨利·布萊克威爾(Henry Blackwell)結婚的時候,這對夫婦宣佈他們已經達成共識:他們的婚姻不需要經過現行婚姻法的批准,因為這種婚姻法“拒絕承認妻子是一個獨立的、理性的存在”。斯通還非比尋常的勇敢——她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拒絕採用丈夫姓氏的女人。 保護的說法還反映出一種觀點:女人天生就是弱者,她來到世界上的就是為了侍奉丈夫,生育孩子。女人們被公共生活排斥在外,她們沒有選舉權,不能擁有財產,不能有公共的事務所,不能擔任陪審員。但是隨著工業革命,妻子這一角色也在發生著變化。事實證明女人們是工廠裡很能幹的工人。已婚女性在離婚後被允許和她的丈夫一起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有時候,她們還能單獨照顧孩子。到19世紀末的時候,女人們取得了在婚姻破碎後擁有財產的權力,還有許多許可權規定女人們可以控制她們自己的收入。法律在改變,女人們有機會去接受更多的教育,贏得了選舉權。與這個事實保持一致,婚姻權利回應著公民權利,女人們在婚姻裡面有了越來越多的自治。即使早在1920年之前,大多數加拿大女性公民就有了選舉權,一直到1947年她們才不再因為與非加拿大籍的人結婚而自動失去她們的公民權。 儘管如此,妻子這一角色依然帶著女性壓抑的強烈標記。在《第二性》(The Second Sex)——一本出版於1949年具有開天闢地的意義的女性主義的書中,西蒙·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這位終身未婚的女性做出了一個很偏激的宣言,她說婚姻讓女人們變成了“寄生蟲”:“婚姻是社會為女人們準備的傳統命運”,她寫到,“非但是讓女人們擔任主婦,她的職業使她依靠她的丈夫和孩子;她透過他們得到證明;但是在他們的生活中,她僅僅是一個無關緊要的中間物。不管她受到什麼樣的尊重,她是順從的,第二位的,寄生的。”她堅信,除非到婚姻制度被廢除的那一天,不然性別之間的不平等就會存在:“當我們廢除掉這不符合人性的奴隸制度,以及這一制度蘊涵的一整套偽善後,人類的‘區分’將顯示出真正的標記,人類伴侶將會發現其真正形式。”這一宣言是如此具有感染力和蠱惑性,一些女人於是從不幸福的婚姻中走了出來。很多年之後,諾曼·梅勒(Norman Mailer)承認他的第一任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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