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等等,這些權利政府總是煞費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給它自己
的成員。但是這些重要的題材需要另寫一篇論文了,我無法
在本書裡一一談到。
第二章 論投票
從上一章可以看出,處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確切地
標明道德風尚的實際情況以及政治體的健康狀態。在大會里
人們越是能和衷共濟,也就是說人們的意見越是趨於全體一
致,則公意也就越佔統治地位;反之,冗長的爭論、意見分
歧和亂吵亂鬧,也就宣告了個別利益之佔上風和國家的衰微。
當國家的體制之中包括有兩個或更多的等級的時
候,——例如羅馬的貴族與平民,他們的爭執即使是在共和
國最美好的時代裡也經常擾亂著人民大會,——則上述這一
點似乎不太顯著。然而這種例外多半隻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
的;因為這時候由於政治共同體內在的缺陷,可以說是一國
之內有了兩個國家。上述這一點對於這兩者合起來說雖然不
是真確的,但對於它們每一個分別來說卻是真確的。而且實
際上,即使是在最動盪的時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
民的投票總是進行的很平靜的,並且總是按多數起來表決的;
公民們既然只有一種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種意志。
但迴圈到了另一個極端,也會出現全體一致。那就是當
公民全都淪於奴役狀態,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時候。
這時候,恐怖和阿諛把投票變成為一片喧囂;人們不再討論
了,人們不是在讚頌就是在咒罵。羅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
表示意見的可恥方式便是如此。有時候它那做法又是謹慎得
荒誕出奇。塔西佗曾指出,在奧東的治下,元老們在爭相
詈罵維梯留斯的時候,竟至同時嚷成一片可怕的喧譁,為的
是萬一維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話,他也無從知道他們每個人都
說了些什麼話。
從這些不同的考慮裡,便產生一些準則;我們應該依據
這些準則,按辯認公意的難易程度以及國家盛衰的情況,來
規定計算票數和排比不同意見的方式。
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
;那就是社會公約。因為政治的結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願
的行為;每一個人既然生來是自由的,並且是自己的主人,所
以任何別人在任何可能的藉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認
可就役使他。斷言奴隸的兒子生來就是奴隸,那就等於斷言
他生來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出現了反對者的話,這
些人的反對也並不能使契約無效,那隻不過是不許把這些人
包括在契約之內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但是在國
家成立以後,則居留就構成為同意;而居住在領土之內也就
是服從主權。
除去這一原始的契約而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
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但是人們會問:一
個人怎麼能夠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並不是屬於他自己
的那些意志呢?反對者怎麼能夠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為
他們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說,這個問題的提法是錯誤的。公民是同意了
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違反他們的意願而透過的法律,即
使是那些他們若膽敢違犯其中的任何一條都要受到懲罰的法
律。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為如此,他們
才是公民並且是自由的。當人們在人民大會上提議制定一
項法律時,他們向人民所提問的,精確地說,並不是人民究
竟是贊成這個提議還是反對這個提議,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
意;而這個公意也就是他們自己的意志。每個人在投票時都
說出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於是從票數的計算裡就可以
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與我相反的意見若是佔了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