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
並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是公意
的並不是公意。假如我的個別意見居然勝過了公意,那末我
就是做了另一樁並非我原來所想要做的事;而在這時候,我
就不是自由的了。
當然,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假
如它在這裡面也不存在的話,那末無論你贊成哪一邊,總歸
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說明人們在公共討論中是怎樣以個別的意志代
替公意的時候,我已經充分指出了預防這種流弊的實際方法;
後面我還要再加以論述。至於可以宣告這種意志的投票比
例數,我也已經給出了測定它所應根據的各種原則。一票之
差可以破壞雙方相等,一票反對也可以破壞全體一致。然而
介乎全體一致與雙方相等之間的,卻還有許多種數字不等的
分配,而對於其中的每一種,我們都可以按照政治體的情況
與需要來確定這個數字。
有兩條普遍的準則可供我們規定這一比率:一條是,討
論愈是重大,則透過的意見也就愈應當接近於全體一致;另
一條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決,則所規定的雙方
票額之差也就愈應該縮小,在必須馬上做出決定的討論中,只
要有一票的多數就夠了。這兩條準則中的前一條似乎更切合
於法律,而後一條則似乎更切合於時務。但無論如何,都必
須依靠兩者的結合才能確定我們可以宣佈其為多數的最好的
比率。
第三章 論選舉
關於君主與行政官的選舉,——我已經說過它是複合
的行為——也有兩種途經可以進行,即選定與抽籤。這兩種
中的每一種,都曾在各個不同的共和國裡使用過;而且至今
在選舉威尼斯大公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這兩者的非常複雜的
揉合。孟德斯鳩說:“以抽籤來進行選舉,乃是民主制的本
性。”我同意這種說法,但為什麼是這樣的呢?孟德斯鳩接著
說:“抽籤是一種不會傷害任何人的選舉方式;它使每個公民
都能有一種為祖國而服務的合理願望。”這就不成為理由了。
如果我們能注意到選舉首領乃是政府的一種職能,而並
不是主權的一種職能,那末我們就可以看出為什麼抽籤的辦
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質;因為在民主制那裡,行政機構的行
為愈少,則行政機構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職位並不是一種便宜,而
是一種沉重的負擔;人們無法公平地把它加給這一個人,而
不加給另一個人。唯有法律才能把這種負擔加給中籤的人。因
為抽籤時,人人的條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選擇也並不取決於
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絕不會有任何個人的作用能改變法律
的普遍性。
在貴族制之下,是由君主來選擇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
來儲存自己的;正是在這裡,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
的。威尼斯大公選舉的例子,遠不是推翻了這種區別,反倒
是證實了這種區別;那種雜揉的形式正適合於混合政府。因
為把威尼斯政府認為是一種真正的貴族制,本來就是一種錯
誤。如果說那裡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沒有份的話,那末那裡
的貴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貧窮的巴拿波特是永遠不會
接近任何行政職位的,而它那貴族也只是擁有“閣下”的空
頭銜以及出席大會議的權利罷了。那個大會議的人數之多,
正和我們日內瓦的全體會議一樣,其中最顯赫的成員也並
不比我們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權。的確,撇開兩個共和國的極端
差異之點不談,則日內瓦的市民恰好就相當於威尼斯的貴族,
我們的土著與居民就相當於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與人民,
我們的鄉民則相當於威尼斯大陸的臣民。最後,無論人們是
以怎樣的方式去考察那個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