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2 / 4)

小說:經濟學林論劍 作者:江暖

地拍賣需要限價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有三個觀點,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賣符合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應該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寫道:“對於土地拍賣這一適應市場經濟的銷售方式仍要積極支援和推行。”

第二,拍賣不能限價。我在文章中寫道:“拍賣沒有最高限價,只要有競拍者舉牌,就不能停拍”,這些話確切地說明了拍賣不能限價的主要特點。劉文認為,限價是一個極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適得其反,並列舉和分析了土地排隊出讓(已不屬於土地拍賣)的問題。劉文這些論述沒有抓住拍賣不能限價的關鍵,因為實行不限價競拍,正是拍賣與其他銷售方式帶有根本性質的不同點。如果拍賣要限價,就無法競拍。有了限價,只要有人舉牌(也可能是第一個舉牌人)報了一個等於或高於限價的數字,拍賣就得停下來。所以,如要實行限價,不僅是個糟糕問題,而且是從根本上取消拍賣的大問題。也就是說,除非不推行拍賣,只要推行拍賣,就不能限價。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來探索解決土地拍賣中出現高價的問題。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寫道:“在推行中認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賣中出現過高地價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個大城市去調查,該市今年1季度拍賣土地的價格比前年拍賣土地的價格高了4倍多。當地業內同志對此頗為憂慮,問我怎麼辦。我做了以下答覆:一是雖然推行土地拍賣出現了土地價格大幅度上漲的問題,但仍要積極支援和推行土地拍賣;二是在推行一項新事物中出現了問題,只有在繼續推行中,透過實踐和探索來解決;三是我將寫一篇文章,把問題提得尖銳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參與討論、實踐和探索。我們面臨的問題是:推行土地拍賣不能限價,又要防止在土地拍賣中出現過高地價。解決這個問題確有難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認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決辦法。我在文章中寫的,基本上是當時回答的內容。

地價大幅度上漲會產生什麼影響﹖

我們研究市場經濟和價格時,都會學習和樹立以下幾個基本觀點:一是價格是圍繞價值波動的,二是價格是遵循價值規律而漲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價值和價格的決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這些觀點我學過多次,但因在大腦裡紮根深度不夠,有時應用就會走樣。例如,由於影響房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價不是決定性因素,地價的上漲就不可能對房價產生同比值上漲的影響。我文章中講的“地價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價”,就是一種地價上漲會對房價產生同比值上漲的觀點。這種觀點不對,劉文也指出了,特在這裡做鄭重的更正。

同時也要指出,作為構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價格大幅度上漲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漲小跌),都會從不同角度產生很大的影響。劉文曾做了一個開發商不花錢拿到一塊土地的假設。這個假設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於零。按市場經濟的規律,在這塊土地上建成房屋後,仍然會按市價出售,其很大的影響就是讓這個開發商獲得高額利潤甚至暴利。劉文的假設只說了一半,另一半應是如果一個開發商用過高的價格獲取了一塊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舉的深圳香蜜湖地塊,因為地價過高,攤到每平方米樓面達7442元,使得地價佔了房價的一半以上。在這個地塊上建成房屋後出售,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隻能按目前這一地段每平方米1萬多元的市價出售,從而造成企業嚴重虧損;另一種是假設透過各種辦法特別是市場機遇,把房價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夠順利售出,這一售價雖然可以使企業獲得微利而不賠本,但卻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價。所以,我在文章中著重提出地價大幅度上漲的問題,因為地價大幅度上漲確實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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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 “危險訊號”?(4)

這裡要提個問題,劉文提出了一個“計劃經濟時代通行的成本決定價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據。據瞭解,計劃經濟時代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都實行國家定價,而許多重要產品的價格不是由成本決定的。例如,煤炭這一國民經濟的重要能源,長期實行每噸18元的國家定價。由於價格低於成本,使煤炭行業成為政策虧損行業。又如關係民生的衣食住行產品價格,多數低於成本,並由各級政府實行補貼。陳雲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國每年對糧食和住房的補貼達200多億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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