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部分(2 / 4)

小說:經濟學林論劍 作者:江暖

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後發表了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包宗華常務副會長、《中國土地》劉正山主編二位先生的爭論文章。讀過之後,深受啟發。學習之際產生一些疑問,筆者想借此機會分別求教於包(以下簡稱“包文”)、劉(以下簡稱“劉文”)兩位先生。

包、劉二文利於土地市場的建設

劉文的率直可謂鋒芒畢露,表現出一種求實的科學態度,理論研究確實需要這樣的精神和勇氣。尤其是面對包老先生這樣的地產理論前輩,劉文敢於挑戰於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膽商榷”,8個字歷歷在目,使人感覺到一個學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憂國憂民,表達了作者關於土地市場建設任重道遠的真見卓識,體現了對房地產業宏觀態勢把握的精到。應該承認,包文的出發點是好的、積極的,基本精神是正確的,指出了產業當前與今後若干值得注意的傾向性問題,並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學術的討論不完全同於競技場上的比賽,最終目的不是為了爭個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來,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發展理論的需要。包、劉討論圍繞著土地市場的焦點問題,接觸到房地產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聾發聵。下面是筆者請教的幾個問題:

如何看待土地拍賣中的地價?

包文認為,拍賣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價。筆者以為,土地實行“招拍掛”後,全國平均地價確實出現了明顯上升,但是這不是地價上漲的根本原因,而是潛在上漲因素的實現形式,即如包文所說,“諸多方面都會不斷對土地供給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劉文對土地拍賣要不要限價疑問的答案是:否。筆者認為,問題可能沒有這樣簡單。試問,土地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語),難道只限於放量,而不涉及價格?換言之,土地的宏觀調控難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價)值的概念?如果調控涉及價格,在拍賣時不作為,到哪裡去作為呢?何況在國際上,早就有日本《國土利用計劃法》(1974年)“土地交易許可制”,其目的在於直接控制某些地區的地價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強:《各國地區土地制度與政策》,1993)

怎樣分析地價-房價的關係?

包文關於地價與房價的聯絡被劉文歸納為“成本決定價格論”。筆者認為,價格的成本論有著實踐上的依據,問題並不在這裡。包文的問題在於房價分析的單向決定,即只強調地價…房價的線性影響,而未提及房價…地價的逆向影響。房價與地價二者之間其實是一個辯證的互相決定關係,此一時彼一時,誰決定誰,在多大程度上決定,視時間地點為轉移。

劉文主張的市場最終決定房價固然不錯,但是,正如上面講到的,房價與地價不是沒有關係。同時,劉文全然否定成本論,認為犯了計劃經濟時代通行的邏輯錯誤,未免偏頗。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經濟學》中,第十一章“定價實踐”列舉了企業4種定價方法,第一個就是“成本加成定價法”。

房地產是不是“暴利行業”?

包文對房地產企業經營狀況的具體分析是客觀的,但是以此來否定“暴利說”不能說服人。由於產業本身性質使然,房地產行業在組織結構、地域上是極不平衡的,因此傳統“平均數”的分析方法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準確地說明問題。正如劉文所列舉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產“暴利”是客觀的,準確說,應該是“房地產存在暴利”,而非整個房地產業都“暴利”。

劉文對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統計資料質疑道:是否可信?從何而來?等於全盤否定了這些論據,論證中對論據的懷疑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拿出像樣的反駁證據,即用事實說話。如果不是這樣,斷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這裡所使用的資料是客觀的,只是一個如何看待的問題。

“扶強抑弱”命題怎樣來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賣產生一種“不全面”的扶強抑弱。筆者不理解的是何為“全面的”扶強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賣中能夠限價,那些“弱不禁風”的企業往往也不會拿到地,而且從市場原則講也不應該拿去。君不見,一些國有企業不是曾經有過很好的地塊嗎,結果呢,“先賣房、後賣地、再賣機器,最後回家去”。因此,在什麼前提條件下、在哪個層面、在怎樣的程度上講“扶強抑弱”是需要認真研究的。不然,豈不是保護了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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