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就是原因。”五常的解釋不成立。因為在出租的方式下,只要有人願意,電腦中的秘密也會洩漏。電腦在租客手中,或者複製軟體,或者拆卸檢視硬體,IBM是鞭長莫及的,也難以發現。而且,IBM對於出售的電腦提供譬如終身維修服務的合約,可以消除顧客對產品的不信任感,根本沒有必要使用捆綁銷售紙卡的方式。
不過,朱錫慶先生將五常的“保養合約”看法明確了一些,即“如果一個租客租用兩部同型號的電腦,按同樣的方法使用了相同的次數後,一部電腦產生了故障,另一部正常,這種維修是因電腦的質量差異導致的,維修責任由IBM承擔,如果不這樣處理,租客在租用時要考核電腦的質量,並對電腦進行挑選,會增加交易費用。如果兩部質量相同的電腦分別租給兩個客戶使用,使用了一段時間後,一部產生故障,一部正常,這種維修是因客戶原因而起,維修責任由客戶承擔。否則會激勵客戶的不當操作和過度使用。問題是,這兩類維修事實上是難以區分的,因而由客戶承擔責任的那個維修量不知道,也就沒有由這個維修量來表達的維修費。不過,由客戶承擔責任的維修量可由紙卡購買量來間接表達,維修費以紙卡購買量乘售價高出的10%這樣一種變體形式存在,而且隱含在紙卡的售價中。”錫慶先生還提出,捆綁銷售是第三類定價合約(其他兩類是直接定價合約、間接定價合約)。錫慶先生給“捆繫結價合約”下的定義是: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隱含在其他商品價格之中。
其實,IBM公司採取那種捆綁銷售方式的時候,究竟是怎麼想的,我們是無法獲知的。如果真的如五常或者錫慶所說的那樣,IBM打那場反托拉斯官司時為什麼不用這種理由辯護?根據五常的介紹,IBM提到了這一點,但是“說得很含糊。他們沒有提出上述的支援證據,而含糊的解釋顯得左閃右避。”IBM為什麼“說得含糊”?五常的解釋是“不同的電腦租客要付不同的保養費用,是不容易有膽在反托拉斯的法庭上說出來的。”這個解釋能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呢?無法成立。如果真的是使用程度不同,當然可以收取不同的價格,包括維修價格,這不存在“價格歧視”啊。至於所謂的透過考核電腦使用量來衡量責任者,也是說不通的。因為,這個所謂的合約無法真正執行,租戶可以從其他企業那裡購買紙卡,只要價格更加便宜。進一步講,如果這種方式能夠很有效地避免道德風險,那麼,現在的電腦公司、家電公司等等為何不採用?譬如我購買的膝上型電腦,保修卡上寫著:一年之內,出了質量問題(包括主機板壞了),免費維修;空調的保修,也是一樣。那麼,是否存在很多人過度使用,然後免費獲得保修?很多商場也有規定,購買的服裝、皮鞋等,如果在一個月之內穿破了,說明質量有問題,就可以免費更換。但是,據我調查,在現實中,故意過度使用的情況微不足道。這些大量的例項中,商家並不需要也沒有必要採用錫慶和五常所說的那種“捆繫結價合約”。
在為微軟公司辯護的那篇文章中,五常說“把軟體連帶硬體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軟體被盜版或盜用”。他還表示“這是個重點:微軟可以說他們堅持軟、硬搭銷,不是為了壟斷,而是要為軟體防盜。我認為起碼在某種程度上,這是事實,但為什麼微軟沒有把這個重點說出來?”
微軟為什麼沒有把這五常先生所說的“重點”講出來?因為這個“理由”根本不成立!第一,不妨按照五常的設想推斷,微軟公司能夠把軟體連帶硬體一起出售,那麼,如果我是一家公司老闆,我公司購買了微軟的一臺電腦,外加捆綁的一套操作軟體;又假設我公司需要100臺電腦,另外的99臺電腦,完全可以採購聯想公司的,但是,這100臺電腦都安裝微軟的這套作業系統。這樣一來,你怎麼可能防止軟體被盜用?實踐中,盜版或者盜用的技術非常高超,懂電腦的沒有人不知道。第二,事實上,五常的前述設想並不成立。微軟公司確實生產硬體,但遺憾的是,它並不生產電腦,只生產電腦的配件——滑鼠和鍵盤(詳情見微軟公司的主頁∥)。然而,滑鼠和鍵盤在電腦中屬於造價比較低的配件,而不是主要部件。電腦的主要部件是主機板、顯示屏和硬碟,任何一家公司生產的滑鼠、鍵盤都不需要什麼複雜驅動程式,幾乎與大多數的電腦作業系統相容,它們怎麼可能必須與微軟公司的被指控軟體(瀏覽器軟體與Windows作業系統軟體)捆綁銷售?如果要捆綁,也是將瀏覽器軟體與作業系統軟體跟主要硬體捆綁,而不是配件。看來,由於不生產電腦或者電腦的主要部件,微軟公司的軟體無法與硬體捆綁銷售!